八部门发文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

  本报讯(记者任文岱) 为规范名称登记使用行为,近日,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了《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大学”“学院”名称的登记使用提出指导性意见和明确要求。

  《意见》明确,“大学”“学院”名称经审批方可使用。大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学院根据办学层次、类型、法人性质等,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除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外,其他组织机构不得在牌匾、广告等对外宣传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企业设立的、无需审批登记的内设培训机构一般面向企业内部开展培训活动,但在实际中,部分机构以“大学”对外宣传,并加挂“大学”牌子,有的甚至对外进行招生培训、开展业务。对于这类机构,《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其规范名称使用行为,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的名称及简称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