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检发布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近日,为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案例共包括三起案件,分别为江苏某银行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08号)、湖北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09号)、黑龙江何某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10号)。
据最高检第六检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批指导性案例重点关注实践中的常见高发法律适用问题和违法执行问题。比如,检例第108号,涉及对“诉讼保全中的担保”与“反担保”、“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与“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的区分认定;检例第109号主要涉及执行标的物评估结果严重失实及相应违法情形的监督;检例第110号则重申在执行程序中应当按照确定的执行依据进行强制执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
针对部分检察建议未能及时得到回复、未被采纳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跟进监督。“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