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数据权属规则提供司法例证 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报讯(记者陈和秋) 日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其中包括首例涉及微信数据权益认定的案件,相关判决为构建数据权属规则,防止数据垄断,完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

  该案中,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作为个人微信产品的共同开发运营者,诉称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聚客通群控软件”擅自获取、使用涉案数据,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为首例涉及微信数据权益认定的案件,该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主张数据权益的微信平台数据,可以分为数据资源整体和单一原始数据个体两种数据形态。平台企业对于某个特定的单一微信用户数据并不享有专有权。但是,两被告擅自收集、存储或使用微信用户数据,危及微信产品用户信息安全,势必导致微信用户对微信产品丧失应有的安全感及基本信任,减损微信产品对于用户关注度及用户数据流量的吸引力,进而会恶化两原告既有数据资源的经营生态,实质性损害两原告对于微信产品数据资源享有的竞争权益。因此,两被告的被诉行为不仅危及微信用户的数据安全,且对两原告享有的数据资源竞争权益构成了实质性损害,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60万元。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表示,近年来网络平台企业之间数据纷争愈演愈烈,其根源在于,当前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数据权属。在该案中,微信平台数据源于用户,缺乏独创性,不足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但网络企业为此投入的劳动技术和资本应当受到保护。相关判决深刻体察了单一数据和通过技术资本劳动力投入汇集形成的数据整体之间的差别,法官创造性地提出数据控制主体享有“竞争性权益”,在当下法律没有明确的情况下,承认了这一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解决了数据保护方面的一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