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蔓蔓看”App“共享”优酷会员牟利 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共享经济”不是“搭便车”


  “技术创新可以不断拓展,但使用创新技术也不能越过红线,这条红线就是不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正当竞争与否的边界。”


  从共享单车开始,“共享经济”逐渐深入人们的生活,小到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大到共享汽车,生活无时无刻不被共享产品或服务包围。不过,“共享经济”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也应当受到重视。

  近日,一种新的“共享经济”方式——共享会员引发关注。在共享会员模式下,不用购买视频平台的VIP会员,或者只要支付较少的会员费用,就能免费看各大视频平台的VIP会员影片。

  那么,这种共享会员合法吗?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与北京蔓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蔓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简称“优酷案”)进行二审宣判。法院认定蔓蓝公司的共享会员模式为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200万元。

  事实上,这并非共享会员模式首次因不正当竞争被诉至法院。此前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也将共享爱奇艺VIP会员的公司告至法院并胜诉,获得300万元赔偿。


  VIP会员被“共享”

  优酷公司与蔓蓝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始于2018年。起因是蔓蓝公司在其运营的“蔓蔓看”App上有偿播放优酷公司独占许可的某部热门影片。

  按理说,该部影片需在优酷App上观看,而且必须是优酷VIP会员才能观看。蔓蓝公司并未获得优酷公司的许可,其用户为何能在“蔓蔓看”App上看到优酷VIP会员影片?

  原来,蔓蓝公司先购买大量优酷VIP会员,再通过“盗链”方式,抓取优酷公司服务器上的影片内容,当用户在“蔓蔓看”App上点击播放此片时,就会直接跳转到优酷平台的播放页面播放。也就是说,虽然用户使用的是“蔓蔓看”App,但到的是优酷平台的内容。

  除优酷平台的VIP会员影片外,在“蔓蔓看”App上,爱奇艺、乐视等视频平台的VIP会员影片也可以通过上述方式播放。

  在蔓蓝公司看来,该公司通过购买多家视频平台的会员账号,为用户提供共享会员服务,使用户不用购买各家平台会员,只需为内容付费,最终“通过深度运营实现盈利”。

  去年10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另一起共享优酷VIP会员的案件中,涉案App“咪猫视频”的共享会员方式与“蔓蔓看”App相同。

  “咪猫视频”用户通过上传各大视频平台VIP会员账号或完成其他限定任务后可以获得该平台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可兑换优酷VIP权益卡并在“咪猫视频”App内观看优酷VIP会员影片。

  爱奇艺VIP会员也被“共享”过,且“共享”方式更具技术性。此前,杭州龙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龙魂公司)、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龙境公司)运营的“马上玩”App通过流化技术对爱奇艺VIP账号进行分时出租,使用户可以在“马上玩”App内直接免费观看爱奇艺VIP片源。后来,两家公司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这起案件是全国首例分时出租爱奇艺VIP账号使用时长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简称“爱奇艺案”)。


  新商业模式还是“搭便车”?

  共享会员模式是一种新商业模式,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庭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优酷案”和“爱奇艺案”中,涉案公司均主张自己是共享经济模式下的新商业模式,否认侵权。

  不过,法院均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认为涉案公司的共享会员模式实质是一种“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优酷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蔓蓝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利用优酷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获取的影片资源为自己牟利,以极低的成本攫取他人合法商业资源,这种以损害对方经营利益为代价获得利益的行为,并不符合“共享经济”互利共赢的初衷,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特点。在“爱奇艺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也认为涉案公司存在“搭便车”的主观故意。

  何为“搭便车”?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巍解释,“搭便车”实质是不合理地利用他人创造的资源为自己攫取暴利,而共享会员的实质就是明显的“搭便车”。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对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搭便车”进行类型化的具体规定,但各国执法和司法中都将其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翟巍认为,共享的本质是集成化和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服务于社会利益并使其达到最大化,这是“共享经济”最合理的边界。在共享会员模式中,看起来有些消费者以更低的价格获得服务,但从长期来看,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削弱视频平台提供会员服务的积极性,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长期利益,这种共享模式应当被否定。

  记者注意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涉案公司是利用视频平台VIP会员账号可以多终端登录的功能实现共享的效果,而涉案公司也据此为自己抗辩。

  按照当时优酷会员账号使用规则,优酷App端的登录限制是不同时间最多可在5个设备上使用,同一时间使用的终端设备不得超过2个。网页端的登录限制是同一账号最多同时登录10个设备。爱奇艺App端的登录限制与优酷相同。

  优酷公司认为,虽然用户协议明确可多终端登录,但用户协议也明确规定会员账号仅限个人使用,不允许转借或租借他人,也不允许用于经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也认为,爱奇艺允许VIP账号在多个设备中使用是考虑到当前个人用户可能有多个设备,是为了提升个人用户服务体验,而非鼓励用户以个人消费之名行商业经营之举。

  记者注意到,目前优酷和爱奇艺公司均在用户协议中对VIP会员的登录限制作了修改,增加了登录设备数量和时间的限制。比如,爱奇艺新增同一VIP会员账号,一天最多只能在3个设备终端使用的限制。优酷则将同一VIP会员登录设备的数量限制从5个缩减为3个。


  不同业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上述两个案件中,涉案公司均以行业不同为由,否认与优酷公司和爱奇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不过,两案件受理法院均认为,认定是否存竞争关系,不应仅局限于同行业竞争者。

  在“优酷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优酷公司和蔓蓝公司的主要业务均是面向网络用户提供互联网视频服务,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在崇尚注意力经济的互联网经济新模式下,判断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不应仅局限于同行业经营者,只要双方在具体的经营行为、最终利益方面存在竞争关系,应认定两者存在竞争关系,优酷公司经营的是视频网站及App软件领域,蔓蓝公司经营的是视频播放App软件领域,二者的主要业务均是面向网络用户提供互联网视频服务,认定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爱奇艺案”中,一审二审法院也持相同观点。

  翟巍说,此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发生在同业竞争者之间,或者双方至少要有宽泛的竞争关系,但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这种宽泛的竞争关系被不断泛化。目前的观点是,在互联网企业竞争关系的认定中,如果一方企业实施的行为损害另一方企业,只要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的构成要件,都可以认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爱奇艺案’和‘优酷案’中,虽然看起来双方提供的是千差万别的产品服务,但本质上竞争的是用户注意力资源和数据资源,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翟巍说。

  在他看来,对竞争关系进行宽泛认定,符合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趋势,能够确保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周延性和全面性。如果按照传统要求,把不正当竞争限制在同业竞争或竞争对手之间,实质上是不利于保护竞争秩序,使损害经营者权益的行为逃脱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不符合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需求。


  技术创新使用不能越红线

  记者注意到,不管是“爱奇艺案”还是“优酷案”,涉案公司均以新技术、新商业模式作为抗辩理由。新技术、新商业模式是免责理由吗?

  在“爱奇艺案”中,龙魂公司和龙境公司认为他们使用的流化技术是一种新技术手段,对爱奇艺VIP账号进行分时出租,是使用新技术手段下的新商业模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流化技术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创新性,但该案评判的并非流化技术本身,而是通过流化技术实施的行为是否正当。即便流化技术本身具有创新性,也不意味着依托于该商业模式下的行为均合法正当。

  翟巍认同法院的上述观点。“技术本身是中性的,不能对新技术或新商业模式中使用的技术手段本身进行肯定或否定评判,需要评判的是通过技术实施的行为以及想要达到的目标。”

  他认为,“爱奇艺案”中使用的流化技术如果正当使用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服务体验,但此案中流化技术被不正当利用,成为“搭便车”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具,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审查和规制。

  “技术创新可以不断拓展,但使用创新技术也不能越过红线,这条红线就是不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正当竞争与否的边界。”翟巍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