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电话卡给诈骗人员“赚了”350元获刑6个月

  本报讯(记者任文岱) 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涉“断卡”行动案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给电信诈骗人员的被告人有期徒刑等刑罚。

  在一起案件中,张某于2020年5月将其办理的5张电话卡以每张7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后他人使用其中两张电话卡实施两起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致使受害人张某平、仉某顺在北京市怀柔区等地被骗5万元。张某于2020年10月21日被民警抓获。

  另一起案件中,李某强于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间,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办理的或者从他人处收购的150余张电话卡出售给自称为任某的男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1.35万余元。其中,李某强从于某处收购的一张电话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致使受害人秦某被骗金额达730余万元。李某强于2020年4月30日被民警抓获。

  怀柔法院分别审理两案后认为,张某、李某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350元,依法予以没收;判决被告人李某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罚金5000元;追缴被告人李某强违法所得1.3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随案移送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怀柔法院法官表示,张某的违法所得虽仅有350元,却是在明知他人要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进行的电话卡售卖,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了通讯传输帮助。李某强通过自行办理或收购的方式,收集大量电话卡,售卖150余张给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同样是明知电信网络诈骗情形下的通讯传输帮助行为。两人将电话卡卖给他人后,他人使用该电话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骗得5万元、730余万元,使两人行为达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李某强同时满足“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条件,符合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故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情节及认错悔罪程度等,判处有期徒刑、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为强化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源头遏制,刑法把自然意义上的帮助行为直接规定为实行行为,对其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