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信息网络犯罪“害人终害己”

  买卖个人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看似并未直接参与到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但是极有可能成为网络犯罪链条的其中一环,成为造成被害人受害的重要因素之一。


  表面上是一家信息科技公司,暗地里却从事非法软件的开发运营;涉案员工多是“90后”,还有不少是大学生、硕士研究生……这是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去年底审判的一起真实案例。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网络犯罪不断出现,而这些犯罪案件背后,仍有人为了利益,为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对该罪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不久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几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案件主审法官则通过这些案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读,告诫群众切勿买卖个人银行卡、手机卡。


  5人因出售银行卡获刑

  在此类犯罪中,明知他人要进行信息网络犯罪,但是仍为其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的案件较为普遍。

  密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有5名被告是因为买卖银行卡和U盾获刑。据介绍,2020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纠集被告人王某、张某、冯某等人,与另一被告人白某,在常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多次从辽宁沈阳至北京密云办理多张银行卡和U盾,并出售给他人,后他人使用这些银行卡实施几十起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致使上海、重庆等多个地区的不少受害人被骗,总诈骗金额达到200余万元。

  密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张某、冯某以及白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终法院判处5人6个月到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

  案件主审法官介绍说,实践中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手机卡不仅为不法分子的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带来便利,而且增加了公安机关的追查、侦破难度。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即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等情节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案中5名被告人的行为显然已经达到了上述标准,因此法院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5人也表示不再上诉。


  科技公司沦为“犯罪窝点”

  正如密云法院审理的案件一样,此类案件中牵涉的当事人往往不止一个,甚至还有“团伙作案”的情况。前述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就是典型的一例。

  2018年10月24日,李辉在深圳市南山区注册成立纳才(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李辉先后招聘谢辉、覃燕、刘明、赵小鹏、袁莉莉、吴波、陈起、张廷、陈龙等人进入公司从事青苹果系统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等工作。

  该公司与香港青苹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协议》,为香港青苹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青苹果App钱包、青苹果商家平台、青苹果承兑人平台、青苹果运营平台、青苹果官网、青苹果支付接口等系统软件并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运行维护,并为青苹果平台对接的非法商家提供资金转移和支付。

  前述人员在明知青苹果系统软件对接赌博平台和非法博彩平台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技术研发、测试、支付结算及运行维护服务,致使非法所得钱款大量流入青苹果平台。而且,该公司多人在其所持有的银行卡多次被公安机关冻结的情况下,仍然帮助青苹果平台从事非法业务。

  最终,前述人员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同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到有期徒刑5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退赔违法所得。

  该案令人扼腕叹息的是,涉案人员中不乏硕士研究生等高学历人士,且都很年轻,年龄最小的还是“95后”。在利益诱导下,他们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犯罪形式较为多样

  值得关注的是,网络信息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的形式也是多样的。密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田某的犯罪行为与西华县法院审理的案件类似,在不明他人身份、未核实资质与用途的情况下,有偿为他人制作“某某分期”等100余个虚假网络贷款类手机App,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000元。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24岁的当事人在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以每张60元的价格让其亲朋好友及他人开通了164张手机卡并卖出,法院认定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信息网络的管理秩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福建省福清市市民林建也是“受蒙蔽”的一员,有人给了他“多卡宝”(一种诈骗常用工具)、路由器、电话卡、电源线等物品,并告诉他按要求安装好这些设备并通电,就会给他报酬。

  2020年3月28日,他根据上家指示按时将路由器设备通电后,将要使用的手机卡插到路由器上。其后果是,至少有6名被害人被他人通过林建在路由器上的电话卡,以“注销贷款平台账号”为由骗走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4天后,林建被警方抓捕归案。

  在另一起案件中,很多涉案人员虽然只是公司的基层员工,负责非法网站的平面设计、宣发等工作,但是同样被法院认定犯非法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某某体育”是一个赌博网站,运营团队负责人“淡定的老贝”为维护网站运行及推广,先后召集李某某、王某某等人通过管理贴吧、网站及宣传平面设计、软件研发、发布软文等手段为网站提供帮助。

  其中,王某某在2018年8月成立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平面组、UI(用户界面设计)组等部门,为“某某体育”提供帮助。

  孙亮亮则受雇佣帮助将贴吧里关于“某某体育”的帖子保留,将其他同行赌博网站的帖子删除,整理所有贴吧上关于某某公司负面的帖子以及其他赌博公司的帖子、网址、链接、QQ群、广告等。

  案发后,多名涉案人员被提起公诉,前述公司平面组、UI组7名基层员工以及孙亮亮均被指控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认为,该公司工作人员明知自己所在公司为赌博网站实施犯罪提供帮助,仍在公司从事海报设计、页面设计等工作,违法所得均超过5万元,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判决8人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处罚金,孙亮亮还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审理前述买卖银行卡案件的密云法院法官表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项罪名,作为规范网络秩序、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依据,在遏制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官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勿买卖个人的银行卡、手机卡,虽然看似这些行为并未直接参与到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成为网络犯罪链条的其中一环,成为造成被害人受害的重要因素之一,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帮助行为的人员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文中案涉人员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