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短视频“二次创作”宜疏不宜堵 专家学者建议统一集中管理视听作品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微电影、微剧等新形式短视频作品为影视产业注入了新鲜血液,但由此也引发了一些版权争议。近日,腾讯联合70余家影视传媒单位及500多名从业者发起保护影视版权倡议,这使如何看待短视频领域的“二次创作”、如何依法合理规制“二次创作”等问题,再次引发大家关注。
“二次创作”作品都侵权吗
如今,网络平台中,短视频创作花样百出。此次引发国内诸多影视传媒单位和从业者发出联合倡议的,是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
这些作品是否都是侵权作品?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表示,不能一概而论。“二次创作”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确立了合理使用制度,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或者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使用或者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郑宁表示,判断二次创作者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应遵循“三步检验法”,即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郑宁认为,对影视剧进行切条、简单搬运的行为,如“xx分钟看完某电影”,应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一般不构成合理使用。但是如果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盘点影视剧中的法律错误、年度影视剧行业报告等,则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称,在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时,除要考虑合理使用范畴外,还要看行为人使用涉侵权影视作品的比例以及是否从中营利,即要根据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如何合理规制“二次创作”
孙国瑞说,当下的“二次创作”侵权形态复杂,许多是网络平台的用户将视频上传到网络平台,根据著作权中的“避风港原则”,只有当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向平台发出侵权通知和删除要求的情况下,平台才有责任、义务删除视频,如不采取措施制止侵权,才会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实践中,在判定平台对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是不是明知或者应知时,通常情况下也很难认定。”孙国瑞说,一般只有当平台对用户的侵权视频存在修改、编辑、推荐等行为时,才会认定平台属于明知或应知用户存在侵权行为,除此之外,一般很难认定平台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郑宁说,著作权法立法的目的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因此,著作权制度不是一边倒地保护作者的权益,也要考虑促进作品传播和促进文化发展繁荣的价值,平衡公共利益。
“此次集体呼吁和倡议,反映了在短视频迅速崛起的当下,长视频内容创作者的危机感,即他们需要‘抱团取暖’,形成合力。当前,短视频用户已超过8亿,网络视听节目用户(含长视频、短视频)超过9亿,趋近饱和。长视频平台由于制作和采购成本高、回报周期长,实现营利困难。短视频由于制作门槛低,传播力强,符合广大用户的碎片化文化消费习惯,所以发展迅速。但对长视频而言,短视频又加剧其用户流失。”郑宁认为,治理短视频侵权的难点在于如何建立一个授权付费机制,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各方共赢。
孙国瑞表示,平台之间的竞争应当是依法有序竞争,侵权问题要在尊重著作权、尊重原创基础之上解决。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如今创作和传播生态已变得极其复杂且多变,对短视频“二次创作”宜疏不宜堵。
孙国瑞说,上述联合倡议书中表达的“愿意以开放的心态,和短视频平台以及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共同探讨合理、可持续发展的授权方案。在合法授权的基础上,我们欢迎更多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能够参与进来,提供形式多样、有独创性的精品短视频内容”,值得肯定。在他看来,治理短视频侵权问题,在司法、行政手段之外,还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到既符合法律要求又满足社会和权益各方需求,是很好的解决问题。
郑宁说,可以考虑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解决单个权利人维权成本高,使用者授权成本高的问题。由集体管理组织统一集中管理视听作品,为使用者提供一站式许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