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领域版权争议不断
“合理使用”的边界引关注
编者按: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本报特刊发有关报道,就近日发生的短视频领域版权争议问题进行探讨。
近年来,“二次创作”类短视频十分常见。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相关平台在监管中应负有怎样的义务?专家学者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考虑建立行业之间的合作、交易机制,以平衡产业创新与版权保护的关系。
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影视行业版权争议“风波”再起。
4月23日,腾讯等长视频平台与70多家影视传媒单位、500多名从业者发布倡议书(以下简称为“倡议书”),聚焦影视行业“二次创作”等短视频领域侵权问题,呼吁保护影视作品版权。
4月2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表示,将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运营企业全面履行主体责任。
近年来,“二次创作”促进影视作品宣传发行在各类视频平台十分常见。影视行业短视频“二次创作”已成为行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链条之一。比如,腾讯视频等平台有诸多创作者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
保护行业创新还是立法规制?这是视听行业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新挑战。哪些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相关平台应该负有怎样的义务,各方如何进一步合力保护影视作品版权,值得思考。
“二次创作”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事实上,“二次创作”作品版权争议由来已久,甚至远早于短视频平台的兴起。2005年年底,陈凯歌导演的《无极》,被自由职业者胡戈二次剪辑成一部网络恶搞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该事件虽然最终以胡戈道歉结束。此后各类剪辑恶搞类短视频作品不断涌现。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陶乾副教授介绍,“二次创作”的前提是“创作”,在法律意义上可分为两类:一种是以他人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的演绎型创作,形成了演绎作品;另一种是引用原作品中的部分素材进行创作,形成的是不主要依附于原作品、有独立价值的新作品。
“虽然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演绎者,但其发表、传播和商业化利用演绎作品须得到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对引用原作品中的部分素材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来说,在引用目的和引用效果上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时,不构成侵权。因此,‘二次创作’短视频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结合个案对视听作品的使用场景进行具体认定,不能一概而论。”陶乾说。
延伸至短视频领域,在抖音、快手、哔哩哔哩等视频平台,“影视评论”和“粉丝”“达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博主)进行“二次创作”已成为一个的重要的门类。这也使得面对海量的影视“二次创作”作品,影视作品侵权和版权保护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在短视频领域,影视相关短视频在法律意义上是否构成版权侵权,并不必然导致诉讼和损害赔偿问题,因为有些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并不介意短视频制作者的演绎创作。短视频平台影视作品版权保护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进行多维度考量。”陶乾说。
另外,短视频平台上还有大量视频博主不以营利为目的,出于爱好或者宣传自家“偶像”的目的进行影视作品剪辑。这类短视频创作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目前大家看法不一。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教授刘文杰表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尊重,侵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但对影视剧内容的使用并不必然就是侵权的,包括剪辑在内的使用行为也可能属于合理使用。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为报道新闻而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均构成合理使用。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合理使用采取开放态度,并不拘泥于著作权法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类型,通常还会考虑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的必要性,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
“即将施行的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版权有明确规定,文艺批评、文艺评论可以适度引用他人作品。因此,在合理使用前提下,也要保证创作者‘二次创作’的权利。”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
长视频平台发难“短视频”
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发布的2019年《中国电视剧(网络剧)产业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短视频用户使用时长首次超过长视频。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短视频用户规模已经达到8.18亿。
比较而言,长视频平台在内容成本上付出相当高,但却面临付费用户流失、长期亏损等窘境。同时,虽然尊重和保护版权成为社会普遍共识,但仍有许多群众对前述保护影视作品版权的“倡议书”有不理解之处。4月25日,“500多名艺人发声反对短视频侵权”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热门评论中,网友除表达支持外,也提出了诸多疑问:哪些属于短视频侵权行为?粉丝宣传自家“偶像”视频也侵权吗?影评视频不能放电影画面了?有网友表示,要抵制有害“搬运”和恶意剪辑,但不能“一刀切”。
对此,有专家学者表示认同。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虞鑫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倡议书”释放出一种信号,那就是未来要对相关短视频的发展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引导,但矫枉过正的忧虑大可不必。观众的喜欢和相关短视频的规范化发展并不矛盾,影视公司、行业协会、视频网站、短视频平台等各方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一步完善相关细则,规范短视频的发展,既要避免矫枉过正和“一刀切”,更要避免以版权保护为名行垄断谋利之实。
实际上,近年来,无论长视频平台还是短视频平台,都十分重视“二次创作”对影视作品的宣发效果。例如,今年春节档电影中,《你好,李焕英》《唐人街探案3》等都把抖音等短视频平台视为重要的宣传发行阵地之一,并达成了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倡议书”发布后,腾讯内容开放平台增加了“在线剪辑”功能,用户可以利用腾讯提供的正版视频进行影视剪辑。记者从短视频账号运营者“金某影视”处获取的一份影视剪辑类账号“变现方法”中也看到,除教学收徒、出售账号、推广App等变现模式外,“影视推荐广告”也是其获得收益的方式之一。可见,部分影片方也已将短视频视为影视作品宣发的途径之一。
保障创新 探索新型版权管理模式
就影视作品版权保护问题,编剧汪海林提出了一个新问题。他拒绝在前述“倡议书”上签字后,在微博中表示,长视频投入大,被任意剪辑短视频化,确实侵犯著作权。“对编剧而言,侵犯其作品完整权”。但即使“斗争胜利”,也不可能把修改权收回到制作方和编剧手中。
汪海林认为,短视频平台如果尊重著作权,应该拿出部分收益给制片方,这样双方可以合作。“倡议书”也提到了多方合作的可能性。
“短视频平台有与长视频著作权人合作的意愿。但目前短视频平台与影片方和长视频平台在合作途径、机制、模式以及许可费的标准等方面的沟通上并不畅通。”陶乾说,影片方、长短视频平台应该加强行业间对话,监管部门也可以发挥自身职能作用,间接促成多方合作。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副会长李丹林也认为,从整个短视频领域的行业构成或产业链角度来看,可以考虑建立行业之间的合作、交易机制。可以借鉴类似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框架下的作品权利许可和利益分配方式,探索集中许可的路径。由专业内容制作机构与短视频平台之间,针对上传于平台的无论是整体“搬运”,还是运用各种演绎方式对于原作品的利用形成的新短视频,通过技术的方式监测一定时期的流量和播放时间,建构一个相应的付费机制。这既维护了原始权利人的利益,也避免了聚合平台面临的不确定的、经常性的、大量的侵权诉讼,同时相对于单个许可,还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李丹林建议,政府在强化自身监管力度的同时,还应引导促进维护权利的技术研发应用,包括版权内容过滤研发和应用、监测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行业组织的建立和功能发挥、短视频集中许可的相关指标体系、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以及如何推行的途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