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公告:我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三桥马王庙片区雅河及蔡家关截污工程(河道截污管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已全部完工结算,如有未结清款项(材料、人工等款项)请在登报之日起30日内与我司联系结清款项,逾期将按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处理,特此公告。联系电话:甘经理:13809409233;高良平:13985059658。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退股声明:易金基,关于你欺骗我与你共同注册贵州省易福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事,在你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你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择手段骗取他人钱财物占为己有为目的,在2020年11月12日已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人早已郑重声明退出贵州省易福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你已同意就是逃避不见面长达半年之久至今未得解决,关于你骗取我的财物一事,我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你的法律责任,你在该公司做的所有一切事务由你本人负责,全部与我本人无关。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定琳
  声明时间:2021年4月11日
  纠正声明:本报将2021年4月15日总第2515期第8版公告专栏中“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六盘水市文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贵州士卓曼商贸有限公司”更正为“贵州科尔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特此声明。
  
  
  
  陈瑜:原告邓义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113民初1400号,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邓立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县支行诉被告邓立华、王邦琴、黄汝童、廖月俭、丁冬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案号依次分别为(2021)黔2730民初111号、(2021)黔2730民初1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两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程序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两案依次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高清数字法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谢昌平: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省荣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昌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程序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高清数字法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林銮东:本院受理(2021)黔0103民初4272号原告贵阳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郭翔:本院受理原告曾文诉被告郭翔(2021)黔0102民初534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为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贵州峰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贵: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地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邬春香、第三人贵州峰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停止对贵阳市乌当区新庄路198号“地矿新庄”16栋1单元15层1号房屋的查封和以该房屋抵债;2、请求判令确认贵阳市乌当区新庄路198号“地矿新庄”16栋1单元15层1号房屋为原告所有(房屋价值3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林先发:本院受理原告陈启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0102民初90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林先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启金借款本金70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705000元为基数,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7年4月26日起算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陈启金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00元,保全费4144元,由被告林先发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冯德福:本院受理王明柏与冯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730民初79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730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及督促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魏中琴、祝清成:本院受理杨季平申请执行你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你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贵州衍立心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经开区香江路6号西面门面房138-160号西面门面房幢单元142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发送衍房估评字(2020)第10024号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载明:贵阳市经开区香江路6号西面门面房138-160号西面门面房幢单元142号房屋,建筑面积40.23平方米,评估价49.70万元,评估单价12354元/平方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十五日视为送达。你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你所有的上述房屋,以可得价款清偿你所欠杨季平的债务。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张林健:原告贵州超越尚品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113民初1220号,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姚建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2民初8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姚建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908.08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在2016年5月26日前分别是30475.11元、8500元,2016年5月27日后继续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孙健: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2民初8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孙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976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在2020年3月17日前分别是15057.28元、4211.18元,2020年3月18日后继续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杨春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2民初8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春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2974.49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在2020年3月17日前分别是53370.85元、6790.13元,2020年3月18日后继续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陈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2民初8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陈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7642.54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在2020年4月1日前分别是10379.56元、3313.7元,2020年4月2日后继续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陈华来: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2民初8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陈华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0409.05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在2020年4月1日前分别是58977.86元、8658.37元,2020年4月2日后继续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贺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2民初8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8992.72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在2020年4月1日前分别是37238. 35元、5500元,2020年4月2日后继续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唐春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2民初8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唐春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8844.93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在2020年4月1日前分别是51642.07元、3949.67元,2020年4月2日后继续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罗丽: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2民初8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罗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4703.31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在2020年3月17日前分别是13614.49元、4500元,2020年3月18日后继续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陈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2民初8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0115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在2015年6月25日前分别是26730.58元、6500元,2015年6月26日后继续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蒋春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2民初8505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屈志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2民初8507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李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2民初8511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曹皓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2民初8497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张进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2民初8502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余江武: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2民初8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余江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86307.33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在2020年4月8日前分别是65019.87元、3000元,2020年4月9日后继续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双龙航空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贵州鸿缘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柱县联山加油站:本院受理文坤山诉你们及贵州马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陶政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黔0102民初14717号,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文坤山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陈仁乾:本院受理刘登奎与陈仁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黔2730民初620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刘波:本院受理徐廷兰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2021)黔2730民初89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第四高清数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王朝兵:本院受理许兴州与王朝兵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案号为(2020)黔2730民特2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陈勇:本院受理重庆恒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陈勇劳务合同纠纷两案,案号为(2020)黔2730民初2655号、(2020)黔2730民初270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刘必珍、韦源彬:本院受理陈有昌与刘必珍、韦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2021)黔2730民初80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第四高清数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刘洁怡: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三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日下午2时30分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姚伟、魏美秀、何松: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数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三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日下午2时30分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湖南冠坤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老四诉被告陈美、湖南冠坤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