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检方发布涉商业秘密案件保密工作指南
避免办案过程中涉案商业秘密“再次泄密”
编者按: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本报特刊发有关报道以飨读者。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为避免办案过程中涉案商业秘密“再次泄密”,近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北京市检察机关涉商业秘密案件保密工作指南》(以下简称为《工作指南》)以及《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请书》《承诺书》《保密提示函》等系列配套文书。
《工作指南》要求,检察机关依法保障相关主体的申请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案外人认为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商业信息的证据、材料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的,有权提出书面申请。检察机关应当提示申请人充分说明理由。相关主体没有提出申请的,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决定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但应当充分听取权利人意见。
《工作指南》强调,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保密措施。由专人保管且限制证据、材料的接触范围。依法接触相关证据、材料的诉讼参与人,检察机关应当告知需要保密的内容,要求签署《保密承诺书》,并口头强调相关保密义务。未经委托的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等不允许参与阅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由办理该案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充分听取权利人意见。需要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询问专家证人或组织专家论证,以及委托翻译的,也应当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专家、翻译机构、翻译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并且强调不得擅自转委托。
《工作指南》明确,案件承办人及其他接触相关证据、材料的工作人员均有保密义务。办案人员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因履行案件评查、监督管理等职权的工作人员,同样需要承担相应保密义务,违反者将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