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高院发布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
本报讯(记者陈和秋)4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发布,对统一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裁判标准,破解知识产权诉讼举证难题将发挥积极作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谢甄珂表示,“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是知识产权审判长期存在的三大问题,其中“举证难”是“周期长”“赔偿低”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为权利人难以获取固定侵权行为以及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证据。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均规定或强调了证据妨碍、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等制度,但“举证难”依然是影响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顽疾。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回应了当前知识产权诉讼有关证据问题的需求。
为更好贯彻执行该规定的内容,统一北京法院知识产权诉讼裁判标准,同时也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举证指引,北京市高院民三庭对此前已有的与证据相关的指导性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增删,制定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指引。
《指引》分为总则、侵害专利权纠纷、侵害著作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5部分。
针对“举证难”问题,《指引》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当事人获取证据的方式,如创新性地规定当事人要求掌握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制度、探索明确了调查令制度的具体适用规则及与其他程序的衔接等;另一方面,根据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完善事实推定制度,通过举证责任的适时转移,避免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导致的“举证难”问题。
此外,《指引》积极回应技术发展趋势,完善新类型证据的审查规则。关于第三方存证、区块链存证等电子数据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仅以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本身不易判断真实性为由而否认其证据效力的问题。对此,《指引》创设性地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的附随证明,即当事人提供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需要一并提供生成、存储、传输、提取该电子数据证据的技术过程说明;电子数据是从第三方平台提取的,需一并提供该第三方平台生成、存储该电子数据的技术过程说明;必要时,可以向上述第三方调查取证,要求其就可能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因素提供证明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