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密云法院为祖孙三人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报讯(记者徐秋颖 通讯员陈玉霞) 日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依法为祖孙三人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是该院首次向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被保护的是88岁的婆婆、30岁的儿媳和3岁的孙女。
据了解,滕某(女,60岁)与马某系再婚夫妻。田某(88岁)、孙某(30岁)、马小某(3岁)分别系马某之母、儿媳、孙女。申请人田某、孙某、马小某称,滕某多次威胁、辱骂、殴打自己,2020年10月9日无故使用铁棍打人,造成田某、孙某、马小某受伤。庭审中,滕某对自己打人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表示自己是因为家庭矛盾才动手打孙某,打马小某是为了让大人心疼,过程中误伤了田某。
密云法院调取公安机关卷宗显示:2020年10月9日,滕某到派出所投案,自述因家庭纠纷,自己当天早上手持长约30厘米的铁管回到家中,看到只有孙某及其孩子在正房,便拽孙某的头发、用铁管打孙某,殴打过程中两人倒在床上,这时看到孙某的孩子在床上,就打了孩子,为的是让孙某他们心疼。接着自己与孙某就撕扯着出屋,从正房台阶处滚到院子里,婆婆田某走过来,在抢铁管过程中,自己用铁管打了田某。经鉴定,孙某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田某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马小某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体表未见明显损伤。后公安机关给予滕某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密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双方陈述、现有证据及该院调查情况,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过家庭暴力,进行过辱骂、威胁、骚扰等行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滕某对申请人田某、孙某、马小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滕某威胁、辱骂、殴打、骚扰、接触申请人田某、孙某、马小某。
据了解,马某诉滕某离婚案正在审理之中。
该案相关负责人表示,家庭暴力行为将严重危害婚姻家庭关系,甚至扰乱社会秩序。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并不限于夫妻之间,还包括父母子女、婆媳、祖孙等其他家庭成员。甚至,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如同居恋人、继续共同居住的离婚夫妻)之间实施家庭暴力的,都可以依照现实情况,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