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韩阳、中新基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原告向本院提起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现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 冀0403 民初4218 号选择评估机构、质证通知、勘验现场通知及领取评估的报告时间,此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届满之日后的周二上午9时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35室(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742号,2楼235室,联系电话0310-3175078)对证据进行质证并选取评估机构;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2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9时30分到施工地点参加现场勘验;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5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到本院(联系电话0310-3175063)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内向本院提出。如未按规定时间到场及逾期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将视为你们放弃相关权利,特此通知。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建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403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本院(2020)冀0403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通知你们来丛台区法院领取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为送达。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艳亮、邢海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诉你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403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不服本院(2020)冀0403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通知你们来丛台区法院领取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为送达。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光:
本院受理王东坡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广平县人法院公告 王海锋:
本院受理原告罗显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32民初24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广平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公告 赵全喜: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艳华:
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向阳、张银花、张艳华、张付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商水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建举、周淑娟:
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举、周淑娟、张春华、史万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商水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告 郭申友、李四民:
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堂海、姚娟、郭申友、李四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商水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告 白合莲、邓涛:
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合莲、邓涛、王继东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商水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公告 何健斌:
本院受理原告滁州达成地毯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孝感市馨宏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1124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訾新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誉斌诉訾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沙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沈岗:
原告何良凯诉你及被告冯蕊、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1502民初302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七里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生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豪、朱礼婷: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0日9时在本院六号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宁远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冰华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6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纺织路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许中士: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清军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豫1681民初589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水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告 智运田、商水县固墙新城社区:
原告赵冰诉被告智运田、商水县固墙新城社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商水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邵先临、杨贵兰:
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纺织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恒福:
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吴文文、张恒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纺织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林:
本院受理成洪燕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忠敏:
本院受理原告刘旭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曹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鹏:
本院受理刘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98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遗失声明
遗失湖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专用票据,缴费人:明日霞,开具日期:2021年04月29日,金额:1550元,票据号:0002169935,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
海城市运波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103810640768137),经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合作社经营,并成立清算组,拟向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申报债权。
减资公告
海城绿青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051756414P)经股东决定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来的注册资金叁仟万元整减至叁拾万元整,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出相应担保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