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赔偿、退款,这些维权措施你会用吗?
面对生活中存在的消费陷阱,你会正确选择司法维权途径吗?保修、赔偿、退款……一起走进3个案例,为你提供多种类型的司法维权方式。
“三包”凭证保存好 保修少不了
王某从A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小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销售明细表,并未签订书面购车合同。A公司向王某出具了购车发票、保修保养手册以及用户使用手册。保修保养手册载明:家用轿车的“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期内若车辆发生故障,请与车辆生产厂家授权的4S店和特约服务站联系,若故障确属质量问题,服务站将提供免费检修。车辆的质量担保只有在上述维修机构内才能享受。
王某购车不到两年,车辆出现严重问题。王某立刻与A公司沟通保修事宜,因汽车生产厂家内部管理混乱,导致保修业务无法正常进行。经多次沟通未果,出于安全性和紧迫性考虑,王某前往B汽车修理公司对车辆故障进行维修,并为此支付车辆维修费2100元。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法院认为,涉案车辆“三包”期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涉案车辆修理时尚处于“三包”期内,A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商唯一的特约服务站,理应对车辆故障进行检测,如确属质量问题则应提供免费维修。但其并未对车辆故障进行及时检修,王某迫于行车安全和时间紧迫,另行选择其他汽车修理公司进行修理并无不妥,王某因维修车辆产生的修理费应由A公司负担。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给付王某车辆维修费2100元。
法官说法:
我国涉及汽车“三包”责任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可见,消费者主张三包责任时需向法院提交三包凭证。
因此,消费者购车时要仔细检查销售者是否向其交付三包凭证,如没有收到,应及时向销售者索要。当然,如果在持有过程中不慎丢失,也可以联系经营者补办。对此《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此外,建议双方签订书面购车合同,对保修、维修等售后服务、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分歧。
食品质量零容忍 赔偿不能少
赵某通过网上购物平台在某网店购买某品牌虫草胶囊、某品牌高纯度蜂胶、复合维生素和某品牌银杏叶片,订单总金额为3080元。因商品属进口商品,赵某验货时发现商品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翻译标签内容后发现,配料中分别含有辅酶q10、银杏叶、蜂胶等原料。赵某认为前述商品作为普通食品涉嫌违法违规添加药品及保健食品原料,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同时认为其购买的虫草胶囊明显属于三无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利。遂将该网店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10倍赔偿金。
法院认为,赵某与某网店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除此之外,还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某网店应当退还赵某货款3080元并支付赔偿金30800元。
法官说法:
在购买食品,尤其是更直接关系到身体健康的药品时,要注意阅读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了解相关成分,同时关注食用限制。进口食品并不是高级可靠的代名词,标签和说明书才能更好地揭示它们的真实身份。在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10倍赔偿,上述规定还载明了其他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方式。“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其中,惩罚性赔偿金的最低额为1000元。在损失较大的情形下,也可以根据损失的3倍来计算赔偿数额。
合同目的再难有 退款来“分手”
常某与某儿童培训机构(下称A机构)签订《课程销售协议》,约定常某之女王某在B运动馆接受课程培训,课程数量为48课时。协议签订后,常某向A机构预付课程款6200元。一段时间后,B运动馆所在地的广场运营部发布公告,告知常某等B运动馆的学员家长,该运动馆已长期欠缴广场租金,请家长尽快与B运动馆协商调课退费问题。后常某同A机构协商调课及退费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在B运动馆上课的课程数量为3课时,未上课的课程数量为45课时,每课时折合人民币129元。现常某将A机构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课程销售协议》,并主张A机构退还其为未上课程交付的费用。
法院认为,常某与A机构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合法有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现A机构更换了经营地点,导致了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变化。A机构曾提出愿意为王某转课,但双方未能就转课协商一致。因此,A机构无法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现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现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常某诉请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A机构应退还常某未上课程的费用并支付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消费者购买商品往往是为了获得其使用价值,如果该使用价值无法实现,则消费者为其支付的价款便失去了对价的意义,可以考虑通过合同解除的方式收回已支付的款项。上述案例是购买服务的情形,卖方尚未履行完毕合同,且无法继续履行,消费者解除合同并退款的诉求得到了支持。
在日常的消费案例中,也常有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一锤子买卖,卖方交货即完成了履行行为。此时如果商品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无法实现其使用价值,恐怕无法根据上述案例中的规定主张退款。但法律仍有其他规范可以支持退款的主张,比如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是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进行的购物,对于绝大多数商品,消费者更是可以直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实现快捷的七天无理由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