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保护禁令能否破解“控评”侵权乱象?
一般来说,“控评”本身不违法,但是如果通过“控评”的方式直接影响消费者的交易选择,甚至恶意贬低竞争对手,则可能被认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久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上的一则网友回复引发了广泛关注。有网友提问:电视剧“控评是否合法?只留下虚假的好的评价,完全不顾事实,发些客观的评价弹幕过不了多久就会被删除。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给出的回复是:上述情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建议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提交充足证据材料,向涉嫌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具体证据材料,判定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在社交媒体上,“控评”往往是粉丝群体中常见的现象,这既可能是粉丝自发的,也可能是相关利益主体为了宣传推广艺人、影视作品或其他产品的手段,甚至可能是职业黑粉为了牟利恶意诋毁他人的举动,除了不正当竞争外,“控评”背后,仍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电视剧“控评”属于不正当竞争?
“控评”即操控评论,一般是指粉丝在社交媒体或平台上通过点赞、跟评等方式将一些对明星或者影视作品的正面评价顶上热门评论,从而达到宣传推介的目的。不过,也有利益主体会利用“网络水军”来贬低、诋毁竞争对手,形成负面的“控评”。
事实上,此前关于“控评”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讨论更多集中在电子商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而现实中,为了获得电子商务平台的流量倾斜或者其他支持,不乏商家利用不正当的营销手段,增加虚假交易量和评论量,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因此电商商户和相关营销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甚至被法院判赔的事例并不鲜见。
那么,为什么对电视剧“控评”也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违反哪条规定?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系主任郑宁分析认为,该网友所说的电视剧“控评”实际上是删除差评,保留好评,对用户评价做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欺骗和误导,因此视频平台若真的存在上述行为,确实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另外,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回复,要认定电视剧是否存在“控评”行为,还需要“提交充足证据材料”,郑宁表示,若网友认为电视剧“控评”行为确实存在,可提供前后截屏对比等进行举证。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前述网剧“控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表示,视频平台若存在只保留正面评论的“控评”行为,是侵犯了用户言论表达的自由,不属于不正当竞争;如果是有经营者组织恶意差评,才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问题。
“饭圈”控评需注意法律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在微博等公共社交平台中,对于粉丝等群体来说,“评论区”往往是“没有硝烟的战场”,“期待XXX!”“XXX实力爱豆,唱跳俱佳!”等雷同的“控评”文案随处可见。
某种意义上,这是很多粉丝努力的成果。“在微博上要让自己的评论出现在前面,除了其他网友的点赞评论,也需要尽可能地‘养号’来提高权重(指微博官方对微博号的评分,权重越高搜索和评论时的排序越靠前),是很花费功夫的。”小静(化名)向记者表示。
她在去年疯狂迷上了某档音乐类选秀综艺,这也是她首次接触“饭圈”。小静介绍说,在选手进行选秀比赛期间,为了帮自己喜欢的选手投票,艺人的后援会或一些有经济实力的粉丝会大规模购买账号,并且分给其他粉丝给选手投票,帮助他们最终“出道”。
在那档选秀综艺播出的3个多月时间里,小静也成了“数据女工”中的一员,除了赛时投票外,“控评”也成了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凡是有相关选手出现的微博内容,小静和其他粉丝都会去转发、点赞和评论,后援会和一些活跃粉丝有时还会统一提供文案。
“一般来说,‘控评’本身不违法,而‘控评’是否超过法律所允许的限度,通常是以其内容以及造成的影响而定。”娱乐法专家、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俊武表示。
他认为,有些正面“控评”是粉丝出于对商品、作品或者艺人的喜爱,有组织或自发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是粉丝购买账号大量发布对艺人、作品的正面评价,占领“前排”。从言论内容和性质来看,一般不会直接侵害他人的权益,法律风险较低。
不过,如果是由片方、品牌方组织“水军”以“控评”的方式为作品宣传造势,其本身是一种为赚取利益的商业行为,视其内容,可能存在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的风险。例如,通过大规模买号刷单、“灌水”票务平台评论区等手段,制造作品大受市场认可的假象,就是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交易选择,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人格权保护禁令将成为“安全阀”
作为“饭圈女孩”,“追星”也不总是快乐的,小静也偶尔会感受到互联网和流量带来的恶意。因为除了正面的“控评”外,也有一些对明星艺人进行人身攻击的恶意评论,甚至还有些职业黑粉为了赚钱,接单后进行大规模的“恶评”,形成网络暴力。
周俊武表示,涉嫌违法的“恶评”通常涉及对他人的侮辱、诽谤,或者对竞争对手的恶意贬低等等。
例如,“黑粉”对明星的造谣、辱骂,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又例如,贺岁档电影扎堆上映、同类型综艺节目相继播出,豆瓣评论区、打分区、微博“前排”评论区等都是“兵家必争之地”,如果在这些平台恶意贬低竞争对手,可能被认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事实上这已经成为粉丝经济中的一条黑色产业链,据《半月谈》报道,在微博上,很多搬运网络论坛匿名留言区谣言的微博账号均来自同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本身也涉及艺人公关业务。
周俊武表示,这些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黑粉”或者其所属的公司如果存在大规模“恶评”行为时,授意者和直接发言的“黑粉”可能构成共同侵权,严重的构成共同犯罪。
具体来看,如果“黑粉”在授意下有规模有组织地造谣、辱骂他人,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声誉的,授意人与“黑粉”都将面临名誉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民事法律责任。不仅如此,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被认定构成诽谤罪、非法经营罪等,承担刑事责任。
粉丝群体自发或者某些网络大粉引导下的恶评,同样有可能触及法律的底线。
周俊武表示,在“控评”问题中,民事侵权的情况较常发生。恶评一旦通过网络发布,势必会对被评论人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只要恶评的内容确实涉及侮辱诽谤等,那么容易被认定构成侵权。
更严重的则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郑宁介绍说,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等,都属于刑法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中的“情节严重”。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明星起诉营销号和黑粉名誉权侵权的案件越来越普遍,法院判赔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也比比皆是。
周俊武表示,这表明我国对人格权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大。另外他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得到确立,这不仅弥补了立法的空白,同时也为原告维权增添了新的利器。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对于这类名誉权案件的原告而言,人格权保护禁令无异于一个‘安全阀’,将有助于及时阻断网络传播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而随着各项制度日益完善,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将更有底气。另外,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未来互联网领域的法治化程度将更高,个人的网络行为也应更加谨慎。”周俊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