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构刑事审判制度和刑事审判程序基本理论
——读《刑事审判原理论》有感
《刑事审判原理论》一书是陈瑞华教授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形成的经典著作。全书以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为视角,围绕刑事审判的概念、刑事审判程序的价值、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审判中的职能区分以及刑事审判程序的模式等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基本论题展开论证,厘清了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架构起刑事审判制度和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理论。《刑事审判原理论》坚持和贯彻了重视基础理论这一法学研究的路径方法,理论视角新颖,思辨色彩浓厚,引经据典,融贯中西。
《刑事审判原理论》一书是陈瑞华教授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形成的经典著作,初版于1997年,后多次再版。全书以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为视角,围绕刑事审判的概念、刑事审判程序的价值、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审判中的职能区分以及刑事审判程序的模式等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基本论题展开论证,厘清了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架构起刑事审判制度和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理论,力透纸背,令人颇受启发。纵观本书结构,可以清晰地把握住作者的思考路径和论证逻辑:确认理论价值——综述中外成果——提炼理论概念——回应中国问题。
受到当时学术环境的影响,研究者们将“找出规律”“找出原理”“提出概念”视作法学研究的最高境界。书中既没有惯性地使用对策法学的研究思路,以西方的制度和理论作为逻辑推理的大前提解决中国问题,也未采取以中国本土的法律实施情况为研究对象的“从问题到问题”的实证研究方法,而是遵循作者一贯主张的法学研究的路径方法:讲求从解决中国问题的过程中自主地发现规律,再把经过实践检验的“中国规律”概念化、理论化。本书即是在此学术追求之下的理论成果,是刑事审判基本概念与理论的叙述与自证。
通过分析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之间的区别,作者从法哲学的角度揭示出刑事审判的若干内在要素,廓清了刑事审判的独特本质——刑事审判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来启动,国家与被告人事实上处于控辩双方的地位;法院在国家利益和被告人利益之间承担起维护法治和正义的使命,而刑事审判所要解决的正是国家以此方式追究犯罪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同时,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设定有关刑事审判的步骤、顺序、手续和程式,以便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认定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刑事实体法从抽象走向具体、从理想规范走向现实适用,即为刑事审判程序。
刑事审判程序的价值论事关刑事审判的正当目的以及构建和评价刑事审判程序的标准,是本书的精髓与核心。作者此处所谓价值,兼具一般意义与法哲学上的综合判断标准,包括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两个维度。而刑事审判程序的价值,于外在价值而言是一项刑事审判程序在具体运转过程中所要实现的实体正义、和平、安全、秩序等实体价值目标,是相对于作为手段的程序更高的外在目标;于内在价值而言,又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审判程序本身是否正当、合理的价值标准。谈及西方四种典型的程序价值理论,作者分别讲解了这些理论的局限性:即以功利主义理论鼻祖杰里米·边沁为代表的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在否认程序自身的独立内在价值的同时,也否定了作为程序参加者的被告人、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将其视为没有人格尊严的诉讼客体;以德沃金为代表的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虽认识到了公正的审判程序可以保障公正的判决结果,却仍然只是把程序公正作为判决结果公正的工具;以达夫为代表的程序本位主义详尽地阐释了刑事审判程序的内在价值,但它把程序与程序的结果完全混为一谈,走向另一个极端;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使传统的刑事审判程序价值的研究从传统的定性分析走向定量程序,但其对于经济效益价值强调得过于绝对化。因此,作者引出了全新的程序价值理论——刑事审判程序的三价值论,在既有的刑事审判程序的外在、内在两个价值维度之外,增添了第三项价值:次级价值——程序要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主要包括对于被告人、被害人的利益和对于国家财政的利益要求。对三项价值之间冲突协调关系的论证,是一个“证伪”过程,作者从相反的方面论证了程序三价值论的科学合理性。
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是诉讼各方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作为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原理,具有不证自明性。作者运用先前论及的各项刑事审判程序价值的标准对刑事审判基本原则进行合理性论证,列举了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接受的“组织性——运作性”原则分类方法和德国学者赫尔曼的三部分类方法。无论是在英美,还是大陆法系诸国,刑事审判基本原则都是作为一个统一的原则体系而整体发挥作用的,两大法系的原则体系中还具有一定大致相同或相似的要求,但是事实上,许多含义相似的原则在这两种制度中分别有着不同的要求和功能,有些原则甚至还决定和影响着它们各自不同的结构特征。基本原则作为基本价值与具体规范之间的“桥梁”,完善其体系对于发挥其司法准则的功能必不可少,作者认为,参考国外基本原则的目的在于完善我国的刑事审判基本原则体系,从而确保程序价值目标的实现和协调,具体来讲需要吸收四点内容:一是作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基础的无罪推定原则;二是调解和规范现代法院组织和结构的基本原则;三是规范刑事审判程序启动、运作和终结全过程的基本原则;四是确保刑事审判中诉讼职能区分与制衡的基本原则。每部分又包含着相应的基本原则。
刑事审判中的诉讼职能区分是刑事审判的又一项重要原理。作者首先对诉讼职能进行了语义解释、规范解释,进而从权力分立理论、刑事被告人的主体性理论、心理学基础、认识论基础等多角度阐释了诉讼职能区分的理论基础。刑事审判中的职能区分并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权宜之计,其背后有着深厚的思想根据,为此,作者提出“最低限度的职能区分保障机制”,确保程序达到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即“一个核心要求和三项基本原则”。核心要求是指控辩审职能应分别由各自独立而不互相依附的诉讼主体承担,且他们的诉讼行为应当与他们进行或参与审判活动的具体目标相一致;三项原则是指控审职能的分离、控辩职能的平衡以及辩护律师的独立。
作者认为,以结构分析的方法研究刑事诉讼程序,提出的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对于研究刑事诉讼原理具有局限性,它仅仅概括出了诉讼主体或职能间的法律关系而忽略了除三方法律关系之外的其他制约审判程序的因素,如一国刑事审判程序所赖以存在的法律传统、基础性价值观念等。作者在设定刑事审判模式划分标准的基础上,对审判模式的形成机制、主要特征及基础性理念作出论述,对当前世界各国刑事审判模式的改革趋势作出分析,对中国的刑事审判模式以及当前中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成功与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进行全面介绍。最后,作者提出了中国审判程序的未来理想模式——参与模式,为中国的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作者在本书中坚持和贯彻了重视基础理论这一法学研究的路径方法,理论视角新颖,思辨色彩浓厚,引经据典,融贯中西。重新审视惯用的理论视角,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理性对待西方的制度和理论,是拓展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基础的可行途径。(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