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能否尊重未成年人意愿
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在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问题上需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但相关司法机关并未受限于规定,而是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实际指导思想,对此类纠纷确立了较为多元的裁判规则。
3年前,即将跨入初中校门的杨天鑫(化名)遇到人生中一个大难题——由于实际使用姓名与户籍登记姓名不一致,即将“小升初”的他面临升学难题。
杨天鑫两岁时,父母离异,此后他一直随母亲生活。母亲在未经父亲同意的情况下,将原本的姓名“张天鑫”改为“杨天鑫”并进行户籍登记。父亲发现上述情况后,到公安机关要求恢复孩子的姓名,公安机关又将“杨天鑫”变更为“张天鑫”。
但杨天鑫及母亲均不知道姓名变更事宜,从就读幼儿园到小学毕业,一直使用“杨天鑫”的名字生活、上学。直到杨天鑫小学毕业需要进行学籍核实时,才发现户籍登记的姓名被变更。
相较于对成年人改名的严格控制,未成年人在姓名变更上享有更多的权利。在各省地方规范性文件中,“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是可以申请变更姓名的情形之一。
不过,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一个前提条件——“父母一致同意”。在这一前提下,父母一方如果不同意改名,即使未成年人个人同意变更姓名,也很难得到支持。就算已经更改姓名,也会被要求恢复原名。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务中也有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突破“父母一致同意”的规定,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作出最有益于未成年人的判决。
“父母一致同意”是首要条件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中均规定公民享有姓名变更的权利,但并未对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由于现行法律中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公安部批复以及各地公安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成为规范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依据。”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练军介绍。
对于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1951出台《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1981年出台《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以及1993年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需经父母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擅自变更。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一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与前述规定保持一致。
各省市出台的地方规定中,大多也和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一致,记者统计了江西、辽宁等14个省市与姓名变更有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发现,其中13个省份均要求未成年人更名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黑龙江和江苏还明确将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情况列为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情形之一。黑龙江的要求更为严格,对属于在校中、小学生的,还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仅有河北省对此有例外规定。《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规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变更姓氏的,应由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对于父母离异的,应由实际抚养人同意。并未要求父母双方一致同意。
记者了解到,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问题曾欲改变“父母一致同意”的要求。2018年8月提请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离婚的,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将未成人的姓氏变更为自己的姓氏,但是另一方有正当理由表示反对的除外。”不过,此条最终被删除。
“在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姓名更改问题上,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父母同为监护人’这一监护权基础理论之间,民法典未对此进一步明确。”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石冠彬说。
同意权被“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就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问题发布的系列解释文件,既是公安机关作出姓名登记行政行为的重要标准,也是法院裁判此类纠纷的重要依据。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到的31个案例中,有20起案例是因为父母未协商一致而无法改名,其中包括11起虽然已经改名,但法院认为改名行为未经父母协商一致,判决改名的行政行为违法或判决撤销改名的行政行为,恢复原姓名。
“‘父母一致同意’的要求并不合理,因为离婚后能好聚好散的是少数,能平等协商、理性处理未成年子女姓名问题的更是少数。”刘练军说,这一政策难免会被父母一方利用,从而使得未成年人在姓名变更上无法争取最大利益。
作为杨天鑫的代理律师,王春梅在代理此案及其他相似案件时也发现,如果把未成年人的姓名决定权交给父母,可能会成为离婚后父母置气的一个手段,“因为离婚时双方多会有一些怨气,可能会拿‘姓名’作为一个‘筹码’互相置气,不会考虑未成年人的想法,也不会考虑怎样对未成年人最有利。”
正如杨天鑫一样,父母离婚后,因为改名问题引发的纠纷,给孩子的日常生活及入学带来诸多困扰,最终受伤害的是孩子。记者梳理的31个案例中就发现一起比较极端的案例,由于父母之间的改名纠纷,使孩子11年没有明确的姓名。
小北(化名)2004年12月出生,出生后按父母的意见随祖父姓“段”。在小北3岁时,父母打起离婚官司,其中就因他的姓氏问题产生纠纷。母亲何某想将小北改随她姓“何”,但小北的父亲张某某却不同意。此案经一审、二审后,法院均未支持何某的改名申请。
双方的离婚官司及改名纠纷使小北长期无法入户。据何某介绍,由于小北的户口没有解决,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和教育,小北在小学时只是旁听生不能毕业,更无法升入初中,也不能办理医保。
所幸在检察机关的抗诉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支持了何某的主张,判决小北按“何”姓办理户籍登记。这场长达9年的姓名纠纷“拉锯战”终于画上句号。
记者注意到,法院还在判决书中对于小北父母的行为作出较为严厉的批评。该院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在履行其监护职责时应当以保护子女利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和目的,而两人却为了一己私利,置孩子的利益于不顾,导致孩子仍无明确的姓名,对其生活、学习、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均应作出深刻反省。
未成年人有自主决定权吗?
在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上,孩子有自主决定权吗?父母更改未成年人姓名时,是否需要征求孩子的同意?
公安部《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规定,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虽然此通知赋予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决定权,但仅针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情况,未对其他情况进行规定。记者梳理各地规定时发现,江西、山东等8省市的规定中,与公安部上述批复基本保持一致,给予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较大的自主决定权。
对于父母离异但俱在的情况,也有省份的规定较为尊重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权。比如江西、江苏、福建、海南、浙江5省规定,除需父母双方或监护人协商一致外,10周岁以上(浙江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征得未成年人本人同意。
记者梳理的31起案件中,也有5起案件是法院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突破“父母一致同意”的规定而作出的判决。
杨天鑫就是其中一名受益者。据王春梅介绍,杨天鑫与父亲的姓名权纠纷案开庭时,杨天鑫通过提前录制的视频向父亲表达了自己不愿将名字改回“张天鑫”的原因及改名会造成的影响,希望父亲能够成全,满足他的心愿。
王春梅说,杨天鑫的父亲看到这段视频后,虽没有说话,但能看出受到触动。
在她看来,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庭审时,杨天鑫已经年满11周岁,在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姓名权问题上,有权利也有能力做出自主选择姓名的决定。
王春梅的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支持了杨天鑫的改名诉请。该院认为,杨天鑫自幼儿园、小学一直使用“杨天鑫”为名,已经为老师、亲友及同学熟知,已成为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原告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且杨天鑫已经年满11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按其年龄和智力水平,已经能够理解姓名的文字含义及社会意义,在选择姓名的问题上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在涉及切身利益的姓名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其本人的意见。
石冠彬认为,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在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问题上需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但相关司法机关并未受限于此规定,而是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实际指导思想,对于此类纠纷确立了较为多元的裁判规则。另外,上述裁判立场出现,一定程度上也能从侧面证明,如果在此问题上严格按照“父母一致同意”的规定来处理,并不符合司法实务。
他建议,从司法裁判立场来说,应坚持原则上共同协商,但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也可单方决定的立场,赋予户籍管理部门以自由裁量权,当产生纠纷时,以司法救济为兜底的权利救济路径。当然,参考父母离异时抚养人的确定规则来完善离异子女姓名变更的规定,考虑未成年人意愿,是一个很好的思路。
刘练军在其著作《公法上的姓名权》中提出了专门的姓名登记立法建议,认为未成年人直接抚养人可以单方面决定是否变更子女的姓名;夫妻之间对于离婚之后子女姓名变更的约定,如果妨碍到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