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5月起施行
《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简称《条例》)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法院和检察院职责、社会参与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建设等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构建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明确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的基本规范,并重点对社会调解组织发展、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费用等作出规定。明确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社会矛盾排查预警、心理疏导等防范机制,并依托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信息化平台和市、区两级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服务。同时,《条例》还对发挥公证机构、司法所作用,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经费保障,调解咨询专家库建设等保障性制度作出规定。
此外,《条例》对工作考核、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调解员惩戒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市、区人大常委会对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履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同时明确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据上海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