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障非婚生子女权利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是非婚生子女要想获得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权等相关权利,需证明其与父亲(母亲)的亲子关系。在实践中,“推定亲子关系”规则有严格限定,不能非法或强制进行,否则将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明星海外代孕后疑“弃养”,女歌手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产女……舆论发酵之后更值得关注的是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障问题,比如非婚生子女要继承遗产,需要哪些法定程序?女子隐瞒孩子父亲产子,父亲有抚养义务吗?海外代孕产下的孩子,归国后其“父母”是否有抚养义务?

  对于这些问题,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以及2020年12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做出回应。


  继承需确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又明确“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在解释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时规定:“本编(婚姻家庭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同样可以继承遗产,但是在继承之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非婚生子女如何证明其与父亲(母亲)的亲子关系。

  “非婚生亲子关系,须有证据证明双方具有真实血缘关系,否则不能认定存在亲子关系,也就不能享有相应的继承权。”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憣介绍说。

  柴某俊生前是河南省沁阳市一名公职人员,其与毛某军在双方各自有家庭的条件下相识,后毛某军离婚,双方同居,2003年5月,毛某军生育一名女孩毛某(曾用名毛某育)。

  其后,柴某俊和毛某军母女之间争端不断,毛某曾起诉柴某俊要求确认父女关系,双方最终和解,柴某俊写了一份证明书,承认毛某育是其与“毛某君”之女。

  2016年11月,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就柴某俊和毛某军是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对二人进行谈话时,二人又都否认有私生女。

  2018年柴某俊因工死亡,毛某军母女因继承问题与柴某俊的家人发生争执,于是毛某军母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柴某俊与毛某的亲子关系,继承部分遗产。

  毛某军母女向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提供了柴某俊当年所写的亲子关系证明等材料,同时请求与柴某俊的婚生子女进行亲子鉴定,但是被告方表示拒绝。

  沁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年柴某俊所写的那份“证明”难以被采信,因为其上写的是“毛某育”而不是本案原告毛某;证明上写的是“毛某君”而不是本案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毛某军。

  此外,柴某俊在接受审查调查时否认二人有不正当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毛某育”是毛某的曾用名。

  对于毛某军母女的请求与柴某俊的婚生子女做亲子鉴定确认亲子关系一节,法院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但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则,仅适用于亲子关系诉讼的相对方即父母与子女之间,不能随意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不能适用在兄弟姐妹之间,不能用旁系血亲推定直系血亲关系的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随意扩大亲子关系推定规则适用主体的范围,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也有违社会风尚和道德伦理。本案中,被告作为柴某俊的儿子,本人不愿配合原告进行亲属关系鉴定,不能以损害被告的人格权为代价来实现原告分配财产的目的,更不能将不配合鉴定的不利推定原则适用于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

  因此,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毛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实毛某与柴某俊之间系父女关系,故维持原判。


  “推定亲子关系”

  规则不能随意适用

  李憣介绍说,亲子关系的确认或否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他介绍说,已经发生既判力的判决,可以作为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而证明规则分为“确定”和“推定”两种。确定的方式通常是出生证明、亲子鉴定,后者更有证明力。进行亲子鉴定,对方必须知情同意,不能非法或强制进行,否则将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未留下父亲或母亲基因材料的情况下,也可以请求与其他比照对象如婚生子女进行鉴定,不过必须征得对方同意。

  推定的规则依据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前者将“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中的“推定”二字改为“认定”。

  不过李憣也表示,司法实践中,“推定亲子关系”规则在前述非婚生子女遗产继承类的案件中不能随意适用,即使适用也存在诸多实际困难,因此在没有明确证据且死者子女等亲属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很难与死者确认亲子关系,从而获得遗产。

  “还需要注意的是,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必须适格,且有正当理由。”李憣举例,去年9月份福建厦门同性伴侣争夺抚养权案中,孩子由一方提供卵子,另一方孕育分娩,一审法院还是根据出生证明遵循“生者为母”的原则进行了判决。


  女方产子男方不知情

  仍有抚养义务

  此前,女歌手隐瞒某男歌手生下孩子的新闻一度成为微博热搜的“榜首”,在这样情况下的“非婚生子女”,不知情的父亲是否有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李憣表示,在自然生育的情况下,母亲生下孩子,不管父母是否结婚,也不管亲生父亲是否知情,其都有抚养义务。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第一批民法典司法解释时,“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的话题也引发了广泛关注。

  那么,是否存在男性“生育权”被侵犯的情况?前述情况下属于男方的生育权被侵犯吗?

  李憣表示,所谓妻子“侵犯”丈夫的生育权,通常是指怀孕的妻子决定中止妊娠,而丈夫不同意的情形,导致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冲突。

  “遇到这种情形,法律优先保护妻子的生育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李憣表示。

  如果面临丈夫不愿意要孩子,妻子坚持生下孩子的情况,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李憣认为,即便如此,妻子的行为也不属于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而且,该行为也不能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而在前述的女性“隐瞒生子”事件中,也不存在侵犯男方生育权的问题,因为男女双方发生关系应自甘风险,不论婚内还是婚外。


  委托代孕的“父母”有抚养义务

  除了上述情况外,某女星海外代孕后疑“弃养”也引发了广泛谴责。

  李憣介绍,代孕分为同源代孕、异源代孕、捐胚代孕等。同源代孕是指精子、卵子来自委托人双方的代孕;异源代孕是指精子或卵子来自委托人一方的代孕;捐胚代孕是指精子、卵子都不来自委托人任一方的代孕。即使是承认代孕的国家和地区,通常也不允许捐胚代孕。

  代孕虽然违法,但所生子女无辜,须适用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李憣认为,在代孕的情况下,谁被认定为父母谁享有亲子权利,须承担抚养义务。

  他表示,在同源代孕的情形下,通常以委托人为父母,承担父母的抚养义务,但委托人并不一定获得父母身份,如代孕母自己愿意作为母亲而拒绝将所生子女交给委托人,其通常会获得母亲身份。异源代孕、捐胚代孕的亲子关系认定会更为复杂。

  “海外代孕通常是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国外所认定的亲子关系国内通常会承认。”李憣说。

  值得关注的是,代孕往往也可能引发婚姻关系的不稳定乃至破裂,最终对簿公堂,此时代孕子女的抚养问题往往无法回避。

  崔某与史某夫妇曾经是高中同学,婚后因崔某身体原因无法生育,于是商量之下,两人找来代孕母亲相某,随后相某成功诞下一女。

  本以为有了孩子,生活会平稳顺遂下去,但因对史某给代孕母亲相某发孩子照片不满,崔某与史某发生矛盾并不断加深,之后史某愤而提起离婚诉讼,但随后撤诉,又提起离婚财产分割诉讼。

  在孩子抚养权一节上,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认为,因为崔某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系史某婚内与他人所生,故应由史某承担全部抚养义务。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则是“异源代孕”引发的抚养权纠纷,法院明确提出雇人代孕既违背道德,也违反法律。

  陆某与欧某在2009年相识相恋,但是后来发现,女方欧某没有生育能力,之后两人决定以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孩子。后陆某通过委托相关医疗机构,生育一子。

  没想到有了孩子,两人却争端不断,陆某指责欧某不好好照顾孩子,并且以孩子为要挟索要财物。

  欧某则辩称陆某长期在美国,自己虽然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但一直在好好照料。双方因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最终闹上了法庭。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表示雇人代孕产子违反伦理道德,乃法律所禁止。本案中,陆某和欧某共同抚养了孩子,但二人没结婚,欧某与孩子间既无自然血亲关系,又无合法收养关系,亦不存在拟制血亲关系。

  因此,在孩子生父确定,且其生父有抚养意愿及能力并已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孩子由原告陆某抚养。

  李憣表示,目前我国属于禁止代孕的国家,不过司法实践中很少有代孕委托人、代孕母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代孕机构所承担的法律风险也很有限。承担最大风险的是代孕所生子女,比如被弃养。

  “正是因为对非法获益者的利益没有根本上的触动,代孕产业屡禁不绝。当下我国对于代孕的法律和政策应该明确,如果采取严禁的代孕法律政策,除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代孕委托人、代孕母亲、代孕中介、代孕机构等还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李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