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新规

6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


  本报讯(记者汤瑜)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相关工作程序,北京市住建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从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送达、执行程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缩减执法周期、提升工作效率。

  《通知》指出,北京市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时可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征收补偿决定等文书送达该确认地址即视为送达。《通知》将公告送达的公告期,由原规定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变更为经过30日视为送达。

  《通知》明确,补偿决定文书应当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并保存送达的证据。补偿决定送达后,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应当执行补偿决定。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拒绝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履行义务,催告期满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仍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原则一个月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知》要求,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工作流程,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