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市场化的价值及风险防范
从“朴道征信”正式亮相谈起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第二家全国性个人征信机构朴道征信有限公司(下称朴道征信)2月2日在京正式揭牌。朴道征信获批设立,标志着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化发展迈出了坚实一步,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朴道征信获批的设立有利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获得信贷便利度”是世界银行评估营商环境的十项重要指标之一,该指标得分与一国私营征信机构所能提供的信用信息的范围、质量和可获得性等“信用信息深度指数”内容紧密相关。朴道征信的设立,将大大拓展我国信贷信息的覆盖面、范围和开放程度,增加我国在“获得信贷便利度”指标上的得分。其次,朴道征信获批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它的设立将健全我国金融基础设施体系,拓宽征信体系覆盖范围,其可在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防范化解重大信贷风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最后,朴道征信获批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朴道征信的设立,标志着个人征信业务市场化取得重要进展。
朴道征信的正式亮相,对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也面临诸多挑战。首先,应当注重防范侵害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近年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运用,既推动了个人征信业务的市场化,也带来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等不良后果。比如个人征信机构可能在信息采集阶段收集法律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等。其次,应当注重防范侵害民事主体的个人信用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明确保护民事主体的个人信用权益。但实践中,个人征信机构可能基于自身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考量而疏忽、过失侵害民事主体的个人信用权益,比如伪造或者变造信用报告或信用评分等。最后,应当注重防范“数据垄断”阻滞数据共享,并因此形成的“数据孤岛”现象。当前,在市场上占有优势的数据企业将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视为重要的企业资产,如果其拒绝与朴道征信等个人征信机构分享数据,那么可能极大地阻碍个人征信机构的发展。
为解决个人征信市场化发展可能存在的风险与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应强化个人征信业务中对民事主体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个人征信机构在从事业务活动中要坚持个人信息隐私权益保护原则,贯彻隐私设计理念,自一开始就将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嵌入征信系统之中,切实保障被征信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知情同意权、访问权、数据可携权、删除权、更正权等一系列信息权利。制定数据生命周期规则及时清理过期数据,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其次,应强化个人征信业务中对民事主体个人信用权益的保护。个人征信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在向其他主体提供被征信人的信用评价时,应当及时告知被征信人。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失信主体及时移出失信名单。完善异议处理机制,及时核查被征信人提出的信用评价不当的异议,更正或删除错误的信用评价。此外,还应建立个人征信机构从业人员资质认证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个人信用权益侵害。最后,应强化个人征信业务中的数据共享以破除“数据垄断”与“数据孤岛”困局。一方面,要明确各方主体之间的数据权益归属,推进数据流转和价格形成机制的完善,以市场化手段鼓励数据企业向个人征信机构分享数据。另一方面,要树立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并重的立法理念,通过立法列明个人信息商业化合理使用的清单,以强有力手段破除数据共享阻滞,促进我国征信业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