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在违法处罚金额等细节方面进一步改进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近日,交通运输部就《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19日。

  该《征求意见稿》将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内容从《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中独立出来,拟制定《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这对加强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原《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仅在D章第65.61-65.70中对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做了实质性规定,《征求意见稿》共5章24条,其内容在《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进行了整体性提升和充实。

  综合考量,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还可以在以下方面做进一步完善:

  第一,《征求意见稿》第143.5条“管理机构及职责”中未明确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对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指导职能,这与实际并不相符。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应在确定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要求,尤其是训练课程方面充分发挥指导作用。

  第二,《征求意见稿》第143.7条“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颁发条件”(a)款在某种程度上混淆了“申请人”的资格,应当考虑适当分离,首先确定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尤其是应考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是依法注册的法人性质。将“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颁发条件”可以作为合格证申请审核要求在后面申请、审查部分独立规定。

  第三,《征求意见稿》第143.7条“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颁发条件”(b)款规定了不予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情形,也应后移至申请、审查部分。该款的规定尚有疏漏,可增加“拒绝提供需补充的资料”以及“经两次要求提供需补充的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证。

  第四,原《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第65.64条“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资格证书和一般要求”(b)款对于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申请延续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存在限制性条件:“(1)毕业于该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学员,在参加按照本规则第65.59条要求的实践考试中,第一次测试合格率达到80%……”这是对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培训质量的总体要求,建议予以保留,并做适当修改:“毕业于该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学员,在参加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的实践考试中,第一次测试合格率5年平均需达到80%以上(含80%)”,以此确保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重视其培训质量。

  第五,在法律责任部分,《征求意见稿》第143.41条和第143.43条规定的罚款金额仅为1-3万元,这与2004年颁布的《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数额相同,考虑到近年来经济发展等因素,建议将其增加至3-5万元。相应地,第143.45条规定的罚款金额,可以修改为5-20万元(对机构)和3-5万元(对负责人员)。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