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加强对互联网企业并购的审查

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杨东谈数字经济发展及规制


  近日,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大学市场监督法治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联合在北京举办了“数字经济研究联盟第三十次会议暨落实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研讨会。在本次会议中,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杨东发表了主题为“从中国数字经济行业竞争史看未来趋势”的主旨演讲。我国数字经济的未来发展趋势如何?企业发展布局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就此采访了杨东。


  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历程

  记者:纵观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历程,您认为主要经历了哪几个重要阶段?

  杨东:在我看来,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应该经历了三个阶段:反垄断立法实施阶段、移动互联网竞争阶段、强化监管阶段。

  第一阶段为反垄断立法实施阶段,时间范围为2008年至2015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同步。当时,我国反垄断法刚刚实施,法院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阶段的标志性事件包括2008年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2010年7月的“人人诉百度案”等。

  第二阶段为移动互联网竞争阶段,时间范围为2015年至2019年6月。这个阶段互联网智能手机、4G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普及。传统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并购等手段在移动互联网市场迅速布局。比如据央广经济之声报道,2015年,互联网平台企业并购高达892起,总金额约364亿美元,其中标志性并购事件包括“滴滴快的”合并、“美团点评”合并、“阿里收购优酷土豆”等。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阿里和腾讯业务布局几乎涵盖所有互联网场景。该阶段,互联网平台企业低价过度竞争、“二选一”现象较为突出。

  第三阶段为强化监管阶段,时间范围为2019年6月至今。这一阶段共享经济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封禁”“二选一”等问题成为该阶段关注的重点。较多的VIE(可变利益实体,又称“协议控制”,其本质是境内主体为实现在境外上市采取的一种方式)架构企业并购亟须强化监管。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向金融行业不断渗透,对国家传统经济金融体系产生了一系列影响。因此,国家陆续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政策及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研发数字货币等。


  数据成为资本无法替代的核心要素

  记者:在您看来,未来我国数字经济反垄断领域的治理与发展会呈现怎样的状态?

  杨东:我国数字经济经历上述三个阶段的发展后,数字经济基于工业经济的竞争要素结构、原理发生巨大变化,互联网平台企业之间的竞争打破了传统的市场规律,改变了工业时代的经济分析方法。正如农业时代的水源、工业时代的石油资源,数据是当下资本无法替代的核心要素。数据的竞争导致排他问题的产生,比如,微信依托2014年春节的爆款产品——微信红包,使得与阿里巴巴的电子支付进行跨界竞争成为可能;其后微商与小程序的产品设计,进一步加快了微信进军电商的步伐。市场竞争白热化的同时,互联网经济生态的全面数字化也在推进中。我国提出的“新基建(5G基建、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和工业互联网)”,其根本就是依托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进行生产要素的转型,其中数据是关键所在。

  从未来发展形势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会阻碍行业创新。与工业时代市场支配力量不同,数字经济时代,资本与数据的交叉融合可能会引发平台的垄断行为。例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线会议需求激增,但微信对钉钉、飞书进行“封禁”,使得钉钉、飞书上的会议链接无法通过微信分享,从而增加了用户的使用成本。同时,腾讯、阿里、百度等互联网平台利用金融手段获得的巨额资本进行并购,就此而言,数据力量比资本力量更为强大。实际上,比防止资本恶意并购等问题更严重的是数据垄断中的数据封闭问题。前者用资本打压竞争对手或互补企业扼杀创新;后者用收购或重组的手段攫取数据或屏蔽数据。二者都从根本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在消弭竞争的同时抑制创新。

  记者:您认为,面对这些可能发生的垄断行为,监管机构应如何应对?

  杨东:我认为,在强化监管阶段,应该推动反垄断法的重构,加强对互联网企业并购的审查,明确反垄断法重构的重要性、必要性,对数据流量、必要设施等流量垄断问题,进行更多的研究与讨论。

  反垄断监管并非针对性抑制某些大型企业,相反,是为了调动、激发数据要素市场。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为我国培育更多世界一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