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共部位变铺位、侵吞业主资金 业委会四成员获刑
业委会制度集决策和执行于一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检察官建议,各小区、商业广场的业委会除加强自身监督建设外,可考虑专门设立监督小组管好“钱袋子”,负责对业委会财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监督。
本报讯(通讯员蒋芸芬)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集体权力,管理公共部位及户外广告的经营,可以说一举一动关乎全体业主的“钱袋子”,一旦业主委员会成员借其权力敛财,那么损害的是每一位业主的权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就查获这样一起业委会成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并依法对4名业委会成员提起公诉。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3年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9年7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余某某、章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在任职松江新城九号线商业广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出资将商业广场公共部位改造成铺位,随后将铺位产生的租金收益近百万元据为己有,此外,他们还挪用了商业广场其他公共收益数十万元。
涉案金额高、犯罪事实多,4名被告人百般辩解。为了证实涉案铺位确实系4人将公共部位改造所得,并准确核对涉案铺位的数量,该案承办检察官多次赴商业广场进行现场查看,寻找改造的蛛丝马迹,了解涉案铺位的“前世今生”。
证实了涉案铺位的位置和数量,检察官还需通过铺位所产生的租金,计算出准确的犯罪数额。因部分店铺存在租客变动的情况,为此,检察官走访商业广场大小铺位,询问涉案店铺租客的变化及相关人员联系方式,最终找到了涉案铺位的所有租客,准确计算出了犯罪数额。
为准确把握案件定性,该院还多次举办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业委会成员擅自将商业广场公共部位改造成商铺并出租牟利的行为如何定性?被告人投入的改造费用是否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这些问题在会议中一一解决。
经审查,被告人余某某、章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在任职期间商议决定,4人共同出资,将商业广场原本的厕所、设备房等公共部位改造成可供租赁的铺位,随后利用职务便利,先假借亲友名义,以每月1000元的低价长期承租改造后的铺位,再以2倍至11倍不等的高价向他人转租,非法占有公共部位租金共计97万余元。
之后,4人又巧立名目,以服务费的名义非法占有电梯、大堂使用费等其他公共收入32万余元,累计侵占业主共有资金达129万余元。
此外,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还分别挪用商业广场公共部位租金30万元、42万元,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经业主多次举报后才予以归还。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日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均采纳指控意见,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3年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那业主们的损失怎么办?检察机关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十分注重追赃挽损工作,通过及时加强与公安、法院协作配合,将业主们的公共损失全数挽回。
检察机关表示,本案的案发原因系业委会制度集决策和执行于一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检察官建议,各小区、商业广场的业委会除加强自身监督以及来自业主和业主大会的监督,也可考虑专门设立监督小组管好“钱袋子”,如设立独立监事会或聘请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负责对业委会财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监督。业主如果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也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