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部出台办法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
本报讯(记者徐秋颖) 为了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工作,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民政部制定《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志愿服务记录是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有关情况的直接反映,是志愿者的“爱心档案”。《办法》明确,将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作为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的一项法定义务,并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
《办法》规定可以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主体有两大类:第一类是志愿服务组织,也就是依法成立的、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第二类是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法人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的,需要按照《办法》规定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坚持谁组织谁记录,谁记录谁证明。
《办法》规定了记录的主要内容,明确志愿服务记录纠错机制以及信息汇集机制。同时,赋予志愿者有查询本人志愿服务记录的权利。
《办法》建立了社会监督和抽查机制,明确了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的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同时,民政部门通过抽查,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