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回应降低刑责年龄
不能姑息轻纵,也要防止不当适用
本报讯(记者王涵) 最高人民法院1月20日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重新界定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探索加强未成年人审判机构新路径、提出在少年法庭配备专门员额法官的新要求、建立新的未成年人案件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建立新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考核机制等5个亮点引人关注。
“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坚决依法严惩,绝不姑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未来将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做到严格公正司法,妥善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案件;深化司法改革,强化专业化审判;充分履行职能,做好延伸工作;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有效合力。
一段时期以来,未满14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杀人、伤害、强奸等恶性犯罪时有发生,引发全社会的高度关切。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增加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对此人民法院将如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增加相关规定是对中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所作的重要局部调整。法院将从办好案件和做好延伸两个方面,准确执行新修正的刑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
他提出,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对下指导。严格、准确、全面地把握追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该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轻纵。
“同时,贯彻好限缩、审慎的立法精神,防止不当适用。”周加海说,必要时,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明确“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等的认定标准,以及有关案件刑罚适用的具体尺度,确保法律准确、统一实施。
审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仅要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更要重视做好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帮扶救助工作。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法官负责相关工作,能够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意见》规定,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杀害、伤害、绑架、拐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理。
周加海表示,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配合,对遭受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让未成年被害人感受到司法温度、社会温暖,早日抚平创伤、走出阴影,回归正常生活。
“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熊孩子’‘问题少年’的出现。”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要协同相关部门,督促有关家庭、家长依法履行监护、管教责任,对生活困难的儿童及时给予救助帮扶;加强与中小学校的联系,协助学校开设好法治教育课程,给有问题苗头的儿童及时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督促、支持相关部门强化监督,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姜启波说,《意见》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以保证案件数量和审判工作的平衡,更有针对性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将于今年6月正式施行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到,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对此,《意见》明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加大对全国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查研究、业务指导;高级人民法院相应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内设机构改革,充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力量,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
“从审判实践来看,未成年人案件多数在基层法院。”姜启波说,探索通过对部分城区人民法庭改造或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少年法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意见》还提出在少年法庭配备专门员额法官的新要求。姜启波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审判的工作特点和需要,为少年法庭配备专门的员额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