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倒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
中小投资者可抱团维权
司法实践中,集体诉讼制度对中小投资者而言是一件好事,其倒逼上市公司提高经营生产的效能,同时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利于优质企业的发展。
2021年1月,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原因,有多家上市公司及所涉高管、股东等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对资本市场的监管趋严不仅反映在行政执法领域,在立法层面和司法领域均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2020年3月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
近期,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一审判决结果在证券市场引起热议。司法机关披露涉及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揭秘了证券市场长期存在的核心症结。
经济学者宋清辉表示,我国资本市场进入“严监管”模式后,在推进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仍需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公司、中介机构合谋
“造假”财务数据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上欺诈发行案件不断增多。实践中,一些公司通过“造假”财务数据等违法方式谋求上市。
比如在近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所披露的上海首例欺诈发行债券案中,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流动资金不足,想通过发行私募债券融资,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财务总监合谋,通过伪造单据、虚构收入、出具虚假股东会决议等方式,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元、虚构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及隐瞒外债2025万元,最终该公司实现上市发行债券。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表示,一直以来,上市公司的壳是稀缺品,市场价值高。而国内公司(民营企业)的股权一般集中在实际控制人手中,公司的主要经营层和股东层重合,在利益诱惑巨大、惩罚力度又不足的情况下,欺诈发行证券等现象一直难以从根源上得到遏制。
宋清辉表示,充分透明的信息披露和诚实守信对资本市场至关重要,这其中,券商(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职地起到“看门人”作用,而非帮助准备上市企业财务造假。
在上述上海欺诈发行债权案中,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到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审计项目后,负责人陈某某未对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核实,不顾缺少相关合同、出入库单等材料原件而直接将账外收入调整为营业收入,将虚假股东捐赠转为资本公积金,即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另有其他注册会计师在未经实际参与、审核的情况下,在最终审计报告上署名,使得公司通过了证券交易所备案获准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中,涉案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均因在债券发行中未勤勉尽职,存在重大或者一定程度的过错,被判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宋清辉分析认为,中介机构帮助企业上市有诸多盈利空间,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有被动和主动两方面原因。被动原因是拟上市企业因自身财务数据、相关文件存在问题,要求中介机构按照符合上市相关要求制造虚假文件,以此达到上市目的,中介机构为维系客户而被迫编造虚假文件;主动原因是中介机构发现拟上市企业存在问题,为保证后续一系列程序中持续获得收入,中介机构在协商后主动帮助企业制造虚假数据,以此帮助企业实现上市。
形成三位一体的追责体系
朱列玉表示,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频频“打瞌睡”,虽因利益驱使,但也有监管层面的原因。在新证券法出台前,对于财务造假的行为人处罚力度较低,而对于未能勤勉尽责的中介机构的处罚更为温和,并且鲜见被提起诉讼的案例。
比如,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中,对审计机构一般处以罚没违法所得,同时处以1至3倍罚款,但朱列玉说,这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不过是“九牛一毛”,还有会计师事务所被处以暂停证券业务资格的,但实际上暂停的时间也有限。
在朱列玉看来,我国从2016年开始对资本市场逐步进入了“严监管”模式。“在2016年,证监会做出大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比2015年同比增长21%。监管部门的稽查执法手段也越来越多样,比如现场检查、专项核查、市场检查、舆情检测、投诉举报等。近几年,证监会先后查处了万福生科、新大地、天能科技、金亚科技、五洋建设欺诈发行案,涉及刑事犯罪的,也被证券监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1月6日,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滕必焱表示,党的十九大以来,证监会系统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10件,市场禁入决定82件,罚没款金额193.04亿元,通过强有力执法传递出“零容忍”鲜明信号,为注册制改革及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为进一步放开我国证券市场,证监会此前一直在推动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朱列玉认为,在这样的趋势下,更有必要对我国证券法制体系进行升级,提高犯罪成本,健全金融监管,以此来配合注册制,让我国资本市场在越来越繁荣高效的同时也更加稳定。
朱列玉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证券类犯罪的处罚力度加大,包括加重法定刑、新增处罚对象、新增单位犯罪罚金额度等,此外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扩大了可以作为定罪依据的文件范围,对刑事责任主体进行了扩张,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组织者、指使者时也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他还提到,新证券法在内容上,增加了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在对违法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还给予数额比较大的罚款;除了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之外,违法者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欺诈发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实行过错推定,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实际也加重了对行为人的惩罚。
在朱列玉看来,从近几年一连串监管动作来看,我国目前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事实上形成了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刑事犯罪责任三位一体的追责体系,为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改革提供了全方面、多层次、深领域的保障措施。这和过去相比更加严密完善,对于目前的违法现象有更强的震慑作用。
仍需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
在去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曾提到,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经达到了1.67亿人,其中95%以上都是中小投资者。
朱列玉告诉记者,从过去的实践可见,很多欺诈发行案不仅涉案金额惊人,更是涉及数万名中小投资者,但作为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主要责任人员往往判处较低刑罚。
“当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权时,由于非常分散、自身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往往会放弃权利救济。”朱列玉说,这些现实也直接导致了各种新型证券犯罪的出现,市场投机性有所增加,所以国家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仍需加强。
朱列玉表示,证券集体诉讼的落地实施,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这一难题。“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之所以备受关注,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此案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
2019年以来,债权投资者陆续起诉至杭州中院,请求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债权本息及逾期利息,并要求五洋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为便于投资者主张权利,杭州中院积极探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向社会公开征集适格自然人投资者,推选确定诉讼代表人。
除了杭州中院在“五洋债”的审理上率先启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之外,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在华泽钴镍案中也运用了代表人诉讼机制。
宋清辉称,如果说中小投资者买股票是A股上市公司融资的“众筹”行为,那么代表人诉讼制度就是中小投资者集中维权的“众筹”。投资者通过集中诉讼的维权意识增多,以及维权行动的落实,必然会对上市公司尤其是有过造假经历的上市公司产生震慑作用,使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不敢“随心所欲”。因此,司法实践中,集体诉讼制度对中小投资者而言是一件好事,其倒逼上市公司提高经营生产的效能,同时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利于优质企业的发展。
但受访专家皆表示,实现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维护市场稳定,还需要在监管上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
朱列玉说,在推进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背景下,任何环节出现问题,对涉案公司、机构和人员都应进行严厉惩处,其惩处力度要能够使市场主体望而生畏。
宋清辉建议,从源头上要求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严格恪守职业底线,一旦涉及违法犯罪应列入终身禁入情形。同时我国要继续完善监管机制,做好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在不涉及企业机密的情况下,要让公司上市全过程对公众公开,让企业、中介机构不敢、不想、不会跨越雷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