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险权”为医务人员提供法治“防护服”

  北京和上海立法赋予医务人员“避险权”,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遇到危险后的回避诊疗和避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切实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有效避免暴力伤医情况的出现。


  医务人员的“避险权”,指危险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拒绝诊疗,或者更换其他医务人员进行诊疗,在保证患者利益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医务人员安全。

  与“紧急避险”不同,“避险权”并不涉及对第三人权益的损害,仅是对紧急危险情况的回避。

  赋予医务人员“避险权”一直是行业呼声。2020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以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均建议赋予医务人员“避险权”。

  立法赋予医务人员“避险权”,北京和上海走在了前面。2020年7月,《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北京在地方法规中首次引入医护人员“避险权”制度。即将于3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也将“避险权”纳入其中,明确了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情况下回避诊疗的权利。


  尚未实施的暴力威胁情形

  纳入避险范围

  据中国犯罪学学会组织编撰的《中国犯罪治理蓝皮书(2019)》公布的数据,从2000年至2019年全国范围内暴力伤医事件总体呈上升趋势,而近年来呈现下降趋势。医院的等级越高、规模越大,暴力事件越多。其中,急诊和门诊是暴力伤医事件发生率较高的部门,占比分别是24.1%和21.4%。

  如何有效遏制暴力伤医事件发生?2020年全国两会,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权益保障成为热议话题。据了解,吕红兵和皮剑龙委员建议立法赋予医务人员“避险权”的提案均得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回复,明确表示对赋予医务人员避险、停诊的权利表示赞成,并表示会进一步研究地方先进做法,切实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2020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施行,该法第57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基于此,北京、上海率先为医务人员的“避险权”作出明确规定。《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第20条和22条规定,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暂停诊疗。《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也为医护人员设立回避诊疗和避险的权利。

  在北京和上海两地立法明确赋予医务人员“避险权”之前,医务人员回避诊疗和避险的权利并无法律依据。相反,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拒绝急救处置的违法性,要求医师不得拒绝急危患者的急救处置。

  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经济管理学院院长田侃认为,避险行为本质是一种危险自助行为,能保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被侵害。诊疗行为可以看作一种契约关系,当一方不满或者破坏,契约关系可以终止。医生是一个救死扶伤的职业,其职业行为需要被尊重。当发生权益侵害时,有责任保证其职业尊严。

  重庆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冯磊评价,北京、上海不仅在立法上明确医务人员具有的“避险权”,较传统的“紧急避险”有所创新,两地将“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及“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尚未实施的暴力威胁情形也纳入可以避险的范围,“是一种预判式的避险。”

  记者注意到,北京、上海两地对医务人员“避险权”的规定有些许差异。根据《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当发现高风险就诊人员时,由医院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风险提示,并安排医院治安保卫人员陪诊,必要时安排相关医务人员回避诊疗。而《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将回避诊疗与避险的决定权交给医务人员,当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可以直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

  “上海的规定中医疗人员自己就可以采取保护措施,医院对避险行为给予支持,处理方式更为灵活。”冯磊说。


  “避险权”与“拒诊权”

  是不同概念

  在北京、上海立法明确赋予医务人员回避诊疗的权利之前,遭受医疗暴力后能否拒诊,曾引起较大争议。

  引起广泛讨论的是2014年8月28日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骨科医生马瑞雪在其微信朋友圈发的“拒诊声明”。当天,由于急诊值班医生拒绝患方插队的要求,遭患儿母亲暴力抓伤。马瑞雪在其朋友圈中声明:“我的科室将不再为该女子的孩子提供继续治疗,直到此事得到合理、公正和满意的解决。”

  间隔4天,2014年8月31日,湖南岳阳市一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易峰也发表类似“拒诊声明”,呼吁将涉及医疗暴力的3位患者列入急诊黑名单,拒绝为其提供任何医疗行为,直至医暴事件得到合理、公正、圆满解决。

  医务人员拒诊为何引起争议?冯磊认为,拒诊不符合法律精神且最大争议源于道德直觉上的冲突体验,在道德直觉上,人们对拒诊的反应首先是该行为与职业道德的悖逆。传统上,医生被要求以患者为中心,其职业道德是无条件甚至是以德报怨式的。

  吕红兵从民众角度分析,认为民众本身都有可能成为患者,更容易将被拒诊者的身份与自身等同,认为医务人员拥有回避诊疗与避险权后,可能危及其本身作为患者的就诊利益。

  “有人认为回避诊疗与避险权对病患而言不公平,其实这是对该权利的误读。”吕红兵说,从伦理视角而言,医务人员承担着救死扶伤的职责,社会普遍尊重认可医务人员职业的“神圣性”,但也因此经常忽视其作为普通人也应享有的权利。

  事实上,“避险权”与“拒诊权”是两个不同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在江苏省人民医院助理研究员臧运森看来,回避诊疗与避险是一个被动行为,拒诊是主动行为,是医生的主动选择,两者不是一回事。

  “两者相当于有交集的两个圆,交集部分是因避险而产生的拒诊。”冯磊认为,北京及上海的规定中用“回避诊疗”的说法并不准确,建议直接使用“避险权”更恰当。

  “‘避险权’是出现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时采取的权利,‘拒诊权’是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有权对某一特定患者拒绝诊疗的权利,具有长期性和特定性。”皮剑龙说。


  “避险权”不是“一避了之”

  皮剑龙认为,北京和上海立法赋予医务人员“避险权”,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遇到危险后的回避诊疗和避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切实保护了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有效避免暴力伤医情况的出现。

  冯磊认为,虽然目前立法主要是宣示性条款,但“走出这一步就是一种进步”,对医护人员的保护也有现实意义。

  受访专家认为“避险权”只是在受到威胁或暴力情况下的暂停诊疗,并不是“撂下不管”,也不是“一避了之”。

  田侃说,避险行为的行使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医院治疗相关规定,其行使是有条件的,只有危险发生时才能产生此项行为。应倡导有限回避诊疗或避险,医务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在相关人员的协助下开展救治。

  “暂停诊疗不是彻底停止诊疗。”皮剑龙说,“避险权”并不是针对某个患者的歧视性措施,医护人员行使“避险权”也并不意味着可以“一走了之”,患者的诊疗尤其是急救治疗必须有其他人来替代。

  “医师拒诊不必然导致医疗机构的拒诊,可以通过加强沟通、调整诊疗医师等方式继续为患者诊疗。”冯磊说。


  维护医护权益不能仅依赖“避险权”

  冯磊认为,虽然北京和上海在医务人员“避险权”上实现立法突破,但在立法层次及具体设置上仍有不足。

  北京和上海的规定只是地方性法规,立法层级只限于本地,因此医护人员的“避险权”只是区域性存在。

  另外,冯磊认为“避险权”的具体规定上“稍显粗糙”。以《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为例,该法第20条规定“必要时,可以安排相关医务人员回避诊疗”,但并未明确“必要时”的判断标准,“必要时是发生冲突时,还是扬言到一定程度?扬言到一定程度到底由谁来判断?”

  “标准规定的模糊,‘避险权’有被滥用的风险。虽然完全的细化很难做到,但是要有一些可以操作的标准和判断的方法。”冯磊解释。

  因此,他建议提高立法层级,在未来执业医师法修订中直接规定“避险权”,并在地方立法中结合地方特色细化“避险权”行使的具体程序。同时,给予患者一定的申诉和救济权利,平衡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为了防止“避险权”的滥用,对于有争议的拒诊,冯磊还建议引入第三方机构予以合理判断。“先以各地医学会为依托,条件成熟时可由行业协会、患者安全组织、医疗伦理专家等共同组成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

  维护医务人员的生命健康,不能仅依赖“避险权”。皮剑龙建议,还可以通过在医院设立安检机制、加强公安机关与医院联动、设立一键报警装置等措施进一步保障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

  田侃建议,医院应提升医院驻点警务人员的应急与处置能力,并且加强培训,以提升医生在紧急状态下自我保护的能力。此外,建立患者就诊诚信缺失名单,对多次故意扰乱医疗秩序者应给予相应管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