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贾瑞涛、李华、雷钢:原告王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81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翟清山:原告朱家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81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钱朝干:原告李桂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81民初5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翟青松: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槐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董旺:原告廊坊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冀1022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尹彪:原告付士清诉你及刘莹、第三人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102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长明:本院受理原告訾莉诉被告刘海波、王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燕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洪元:本院受理原告孙桂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82民初74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明雨:本院受理原告马东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82民初7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佩琴:本院受理原告席琳诉你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82民初229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财富出版社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82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秦政:本院受理原告王希伟诉你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82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白光宇:本院受理原告罗大智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82民初7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翠喆斯装饰工程廊坊有限公司、裴今德:本院受理原告崔燕美诉你二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被告公告送达(2020)冀1082民初8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三河悦宝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隋齐超、白云凤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82民初9915、9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公告 汤玉琼:本院受理原告赵兰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于集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冲:本院受理原告张彩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于集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公告 肖德刚:原告杨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0102民初90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肖德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燕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52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0元,保全费2280元,由被告肖德刚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公告 潘寅:原告袁贵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白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6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44735.94元,利息429558.7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500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如利息、违约金年利率之和超过年利率24%,则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4元,减半收取132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白萍负担1297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白萍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向从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向从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94511.97元、利息185855.7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908.59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6元,减半收取439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向从文负担4368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向从文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25033.86元,利息7475.2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926.64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4元,减半收取152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王汉负担1497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王汉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段文滨: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段文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60162.92元,利息19473.0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885.48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101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段文滨负担991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段文滨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27990.43元,利息17625.7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097.47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李静负担1630 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李静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许开杨: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许开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7944.43元,利息42149.0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466.62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157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许开杨负担1548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许开杨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洪金会: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紛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洪金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7394.01元,利息11963.9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250.88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123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洪金会负担1209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洪金会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俊: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陈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3520.26元,利息60745.2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500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陈俊负担1760元( 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陈俊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人民法院公告 肖琴: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肖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4366.7元,利息10281.5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087.89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83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肖琴负担806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肖琴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许陶: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许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 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66702.27元,利息19029.2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500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许陶负担1063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许陶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45735.54元,利息12235.3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500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176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王建负担1737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王建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平三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平三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4417.25元,利息13867.7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552.31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平三石负担1201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平三石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朱正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朱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14572.93元,利息278462. 9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500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52元,减半收取497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朱正华负担4951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朱正华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2264.50元,利息21404.1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264.01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98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张义负担959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张义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 。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织金县司法局公告 因规范事业机构管理,自公告之日注销贵州省织金县律师事务所(代码:31520000MD0128255Q)。
债权转让通知书 致高志海、林嘉文:我与梁志明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依据(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粤0113执7215号)对你的所有债权依法转让给梁志明,与此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你自登报公告后及时向梁志明履行全部义务。特此通知!转让人:梁文江
通知人:梁文江、梁志明
债权转让通知书 致温则全、赖倩茜:我与梁志明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依据(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6)粤0112执2459号)对你的所有债权依法转让给梁志明,与此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你自登报公告后及时向梁志明履行全部义务。特此通知!
转让人:梁文江
通知人:梁文江、梁志明
道歉声明 我通过淘宝和微信方式销售添加西地那非的保健品,对公众的身体造成危害。在此我表示真诚悔罪,自愿依法接受刑事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特此登报向公众表示诚挚的歉意。保证以后绝不再犯类似错误,真诚希望公众予以监督。
声明人:徐洋
2021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