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表达

  2020年12月29日,司法部公布《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评审细则具体规定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能力水平,切实提高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是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法治化的表达。首先,《征求意见稿》的体例和内容符合行政法定原则,落实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制度化的要求。该细则贯彻落实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所规定的评审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的相关要求。其次,《征求意见稿》的评审程序符合正当程序原则,落实了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的相关要求。如《征求意见稿》第3条第三款规定:“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回避等要求,严格按照本细则所列的各个考核评审项目,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并对评审意见负责。”最后,《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机构评分标准,通过合理细化审查项目,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进行了有效裁量,体现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原则。

  但《征求意见稿》在以下几个方面可进一步完善。

  一是增加对专家评审的指导监督。有权力必有监督,无论是从立法的根本目的看,还是从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建设来说,专家的登记裁决过程都需要一定的组织进行监督。比如,可以参照《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办法(试行)》第14条规定:“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业务管理部门、省司法鉴定协会负责对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派员全程参与现场评审,并对专家的评审业务能力、执行评审标准程序、遵守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专家履职情况记入专家管理档案。”

  二是将《征求意见稿》第3条第一款中组长推选方式限定为组内推荐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两种形式。首先,专家自荐不应成为组长推选的方式,组长的产生应当民主公正。而相较于专家自荐,组内评议推荐更民主、有效。当组内评议推荐未能推选出组长时,再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其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组长的相关内容不应采取括号形式进行规定,而应作为独立的、对民主方式补充的途径表述,以增强立法表达的严谨性、明确性。因此,建议将第3条第一款修改为:“推选组长。采取组内评议推荐的方式,确定一名组长,若以上方式未能推选出组长,则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组长。组长负责召集专家、主持评审工作。”

  三是建立增加对鉴定机构救济的相关立法。对于登记不通过的,在立法上增加相关救济途径。对于初次登记的机构,若不通过,应赋予他们行政复议等相关权利。对于已经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征求意见稿》第6条规定应当在确定的期限内对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笔者认为该规定有悖于信赖保护原则。鉴定机构从事活动合法,没有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危害,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非必要应当谨慎注销。对于已经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综合考量该机构过去的鉴定能力,满足鉴定要求的,应当给予存续保护或财产保护。

  此外,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3条第一款的内容调整至第2条末尾。《征求意见稿》第2条说明了专家评审组的建立,而第3条第一款说明的是评审组组长的推选,从整体概念来看,评审组组长推选应当属于评审组建立的过程,且第3条规定的内容是专家组的评审工作流程,既然专家评审组相对固定,则组长选举不应在评审工作流程内。具体而言,建议将第3条第一款的内容调整至第2条末尾,这样概念体系会更加完备。

  (作者分别为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