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社会性死亡”工具化 亟待加强网络平台责任

  12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余杭法院立案受理谷某某诉郎某某、何某某诽谤案。”

  今年7月,郎某某偷拍了在小区快递站点取快递的吴女士(谷某某化名),出于博眼球的目的,郎某某又与何某某通过分饰“快递小哥”与“女业主”的身份,捏造了暧昧微信聊天内容,并将聊天内容截图和偷拍的吴女士视屏发到微信群,余杭区公安分局对二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当事受害人谷某某,即近期在社交网络上广为人知的杭州女子被造谣出轨快递员事件的当事受害人吴女士。除了“吴女士事件”,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还发生了“罗冠军事件”“清华学姐事件”“成都女孩确诊后遭遇网暴”等一系列带有“社会性死亡”标签的事件,且多起事件中都存在网络暴力、个人隐私或信息泄露、人格权侵权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专家认为,在互联网中“社会性死亡”已经由一种危害结果演变成为一种“工具”,用网络舆论暴力对个体进行攻击,突显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难题。

  “社会性死亡”延伸到商业领域

  “社会性死亡”一词尚未有统一的概念界定。“起初,该词只是网友在出丑或者遭遇尴尬事后拿来自嘲用的,但当下,‘社会性死亡’已经演变为一些人以主观故意的方式诱导网络舆论对个体进行攻击从而导致其在互联网上的‘死亡’。社会性死亡现在已由一种网络行为后果,逐渐演变为充满动机的‘工具’。”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

  吴女士被捏造出轨的事件在网络上曝光发酵后,吴女士经历了被身边人指指点点、失业、确诊抑郁症、找不到新工作等连锁反应,她直言自己被“社会性死亡”。而“清华学姐事件”中,当事人“清华学姐”在微信朋友圈曝光自己被一名学弟“性骚扰”,其中写道“我先让你在我朋友圈社死吧”。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表示,让他人“社会性死亡”的思维方式是很危险的,更不利于构建良好的网络生态秩序。

  而“社会性死亡”的工具化,除了出现在社会个体在网络用于谋取自身诉求的情况中,在商业领域也已出现。朱巍表示,当下有商业水军利用“社会性死亡”手段,对电商平台商家进行勒索。

  “职业勒索人意欲侵害他人经济利益,利用投诉或者法律诉讼,在最终结果出来前,就以传播矩阵等方式点燃社会舆论,发泄民众极端情绪,毫无疑问造成让商家‘社会性死亡’的威胁。”朱巍说。

  今年11月28日,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发布了《危害创业创新、破坏营商环境的“商业水军群组”观察治理报告》,指出一些商业水军群组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破坏网络生态和商业秩序,滋扰商家创业创新,导致线上线下商业运营和消费者服务秩序混乱,影响用户的真实选择,干扰损害执法体系,成为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的“堵点”。

  郑宁表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采取网络曝光这种自力救济维权方式,也要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

  涉及多重违法侵权风险

  “罗冠军事件”当事人梁颖在其个人微博账号控诉罗冠军强奸和强行确定恋爱关系后,罗冠军的个人信息就被人肉搜索出来,继而遭遇网络暴力。实际上,基本每一起“社会性死亡”事件中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要么是事件爆料者曝光,要么是被“吃瓜群众”人肉搜索出来。

  郑宁表示,根据情节轻重,泄露个人信息行为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32条和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所以,曝光他人的隐私或个人信息,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或者个人信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和刑法第253条之一也规定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以及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吴女士事件”中,郎某某不但偷拍,还通过伪造聊天记录造谣吴女士出轨快递员。对此,郑宁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刑法第246条也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郑宁还提到,关于事实问题,网民在发声时要有客观依据,不能纯凭主观臆测,否则就有较高的违法侵权风险。她表示,“清华学姐事件”中,清华学姐在尚未查清事实且没有掌握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便在朋友圈表达自己激烈的言辞,还晒了男生的照片及个人信息,并且得到广泛社会关注,对男生的名誉权、个人信息等造成侵害。

  须细化加强网络平台责任

  但朱巍表示,举报的权利和公布举报的权利,一般属于弱者发声、消费者发声或舆论监督的范围。“社会性死亡”危害虽然很大,但是在法律约束中很难把握标准和分寸,这是法律面临的一个难题。

  每一起“社会性死亡”事件中,当事人都遭受了大量的侮辱谩骂。郑宁表示,现实中,参与侮辱谩骂以及传播信息的人太多,如果都去追究法律责任,成本太高,这是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中的难题。

  朱巍分析称,从学理上讲,“清华学姐事件”的性质比较恶劣,行为人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在现实中这很难实现。因为舆论可能认为“学姐”是在用网络保护女性权利。同样,在网络经济行为中,商业水军进行有组织投诉,法律和公众也有可能认定其代表消费者维权,应该支持。即便个别人出于恶意,对商家实施“社会性死亡攻击”,在司法层面,也难以辨识。

  实际上,今年3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开始实施,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散布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内容的违法信息。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平台的相关责任,如果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的内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就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郑宁表示。

  朱巍建议,预防和规制“社会性死亡”事件,还要再细化、加强网络平台的治理责任。社交平台上热搜话题的设置标准亟待完善,一些未经司法部门认定,或者还没有司法审判结果的话题,不应该轻易被舆论审判。

  朱巍还谈道,对于平台来说,应当能够预判事件发展方向并作出及时相应措施。平台首先应当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敏感信息类别为借鉴,对能够采取技术性手段避免损害后果的,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不能让当事人个人信息“满天飞”;其次要充分保障涉事各方的基本权利,不能简单以发声人话语权先入为主,各平台必须赋予事件多方同等话语权。电商平台处理举报、投诉事件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平衡,尽可能地对合法商家予以保护。最后,对于网络舆论暴力,平台可以通过采取技术手段屏蔽对涉事人员的谩骂侮辱性言论。事件澄清后,各平台也应及时删除与事实不符的热搜、信息、推荐和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