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宝山——激活“民事磋商”模式 维护公共利益
本报讯(通讯员刘晓曦) “被告人国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随着法槌落下,上海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行医案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人国某在未取得行医资格的情况下,自2008年8月起先后在上海市宝山区暂住地从事妇科、外科诊疗活动,在两次被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后,仍继续从事医疗活动。5月28日,国某被刑事拘留。同时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其暂住地进行查处,当场查获使用过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空瓶4瓶、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空瓶2支、一次性注射器14副;同时查获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黄体酮注射液、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等药品11箱,听诊器、血压计等医疗器械4种。现场发现,国某行医环境脏乱、药品胡乱堆放、医废物品随意丢弃等。
宝山区检察院在办理国某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检察官杨春明发现了这起案件的公益诉讼线索。审查过程中,她发现国某除了涉嫌刑事犯罪,在非法行医过程中,还向不特定人群出售药品、进行治疗,而且卫生环境脏乱,医废物品随意丢弃、随意处置,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于是,杨春明决定对这起案子作为非法行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在2020年7月21日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发出公告后,她及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多次与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沟通协调。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收缴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将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委托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做无害化处置。
考虑到本案涉及处置费用较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司法成本较高,为妥善解决国某在此案中的民事责任承担事宜,同时降低司法成本,杨春明及公益诉讼团队通过与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研讨,得到了该所的大力支持。随后,宝山区检察院启动上海首例由卫生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当事人的诉前磋商。由国某将医废物品处置费用支付至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专门账户,宝山区检察院不再通过诉讼程序请求该费用。
2020年10月26日,在宝山区检察院公益诉讼观察员的见证下,宝山区检察院与国某代理人、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签订《磋商协议》,国某代理人随即向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缴纳了医废物品处置费用。
2020年6月18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明确:侵权行为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诺整改的,检察机关可以就民事责任的承担与侵权行为人进行磋商。
本案探索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侵权行为人等三方磋商、邀请公益诉讼观察员当场见证的民事磋商模式,是一次民事公益诉讼的大胆尝试,激活了“民事磋商”赔偿制度,也与行政机关在保护公益方面形成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