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经营者责任 维护消费者权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解释,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2月9日新华网)
日常生活中,人们在外出就餐、购物消费时,难免会遭遇食品安全问题。但在维护自身权益,向商家索赔时,往往会遇到刁难或门槛。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夯实了经营者的责任,有助其重视食品安全问题,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实实在在的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权请求价款10倍且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这是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但现实中,有些商家为吸引客人,扩大知名度,往往发布更加诱人的承诺,如承诺“假一赔百”“假一赔万”,以向消费者展示其商品质量。然而,一旦消费者以商品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找上门,“假一赔百”就可能成了赔偿100元。这显然是在玩误导消费者、规避责任的文字游戏。根据该司法解释,这样的套路显然行不通了,凡是经营者承诺的标准高于法定标准的,应本着“就高”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消费者在购买到问题食品索赔时,还有经营者以未造成现实损害为由拒绝赔偿,这样的理由显然站不住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定的3倍赔偿和食品安全法所确定的10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这与一般的“填平损失”赔偿原则不同。以消费者受到损害为赔偿前提无疑显得荒谬和违反常识,这相当于强行要求消费者非要吃坏肚子方可索赔,对此,该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明确。
可以说,食品安全与任何人的权益都密不可分,如果不强调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谁都可能遭遇食品安全问题。只有夯实经营者的责任,让其对问题食品切实承担责任,方能倒逼经营者增强责任意识,也让消费者少遭遇问题食品或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有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