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抽中林肯轿车 主办方玩“消失”
法院判令主办方承担奖品兑现责任
本报讯(通讯员王长鹏)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并宣判一起其他合同纠纷上诉案,该案中的罗嫣被邀请参加线下活动,抽中特等奖林肯轿车一辆,却先后被两家公司以中奖名额已内定、自己并非主办方等多种理由拒兑,罗嫣究竟该找谁兑奖呢?
微商林乐邀请罗嫣参与芸妍公司“三八妇女节”线下活动,活动费用188元,特等奖是一辆价值不菲的林肯轿车。之后,罗嫣幸运地抽中了林肯轿车,但微商林乐表示这次活动主办方是策划公司靓美公司,与其无关。沟通无果后,罗嫣找到芸妍公司兑奖,却被告知主办方系策划公司靓美公司,罗嫣找到靓美公司,靓美公司则称自己仅负责策划活动,兑奖责任在于芸妍公司。人生难得中一次特等奖,还是一辆价值不菲的林肯轿车,却没人给自己兑奖?罗嫣无奈之下将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家公司立即履行交付一辆林肯轿车的义务或者等价赔偿。
芸妍公司表示,邀请罗嫣参加活动的微商林乐并非芸妍公司的员工,只是一个微商销售,而且芸妍公司并非此次活动的主办方,而是冠名赞助商,活动是靓美公司组织策划的,芸妍公司不负有兑换奖品的义务。
靓美公司则表示,只是帮芸妍公司旗下品牌做产品推广活动,罗嫣跟芸妍公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靓美公司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芸妍公司在其活动邀请函资料中明确载明活动现场有抽奖,并明确了特等奖为林肯轿车一辆,罗嫣缴纳活动费用,并参加活动抽中特等奖,有权要求芸妍公司兑奖林肯轿车(一辆)。如芸妍公司不能履行交付轿车的义务,应向罗嫣赔偿轿车折价款。但罗嫣要求靓美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芸妍公司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活动主办方,故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中,微商林乐作为证人到庭作证称,其原是芸妍公司旗下品牌的销售代理,销售团队解散后囤积了很多产品,为了清库存就打算举办一场活动,由其找赞助商,靓美公司操办,因此靓美公司是此次活动的主办方,芸妍公司只是赞助商。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次活动的场地定金及布置费均由芸妍公司支付且发票也是开具给芸妍公司,如芸妍公司仅为此次活动的赞助商,则由其直接支付场地租金及布置费显然有悖常理。同时,罗嫣收到的邀请函封面上印有芸妍公司品牌的标识,而邀请函中并没有靓美公司的字样或品牌标识,且邀请函中所列的赞助商并无芸妍公司,故芸妍公司称其仅是冠名赞助商与事实不符。
罗嫣系通过微商林乐向其发送的邀请函,并在向昵称为“芸妍公司.HR”的微信号转账188元后得以参加此次活动,并在抽奖环节中被抽中获得特等奖林肯轿车一辆。邀请函及活动现场均有显著的芸妍公司的标识,故罗嫣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此次活动系由芸妍公司举办,即使如芸妍公司所述,微商林乐并非其公司员工也不影响罗嫣直接向芸妍公司主张兑现相应的奖品。
此外,活动邀请函、抽奖券中并没有写明主办方的名称,但均写有公司地址,该地址系芸妍公司的经营地址。上海一中院最终认定芸妍公司系本案活动的主办方,应承担相应的奖品兑现责任。
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副庭长兼本案审判长方方表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企业在推广品牌的宣传活动中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其对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均应履行。本案中芸妍公司作为主办方,现场组织了抽奖及颁奖环节,事后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兑奖,显然违背了其对活动参与者公示的抽奖、中奖规则,故芸妍公司应履行承诺,进行兑奖。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