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清河县检察院深挖洗钱犯罪

  本报讯(记者张君 通讯员韩文礼) 近日,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对清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某洗钱一案作出判决,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后,被告人徐某某未提出上诉。该案为清河县检察院通过加大对上游犯罪及相关下游犯罪的审查,成功起诉的首例洗钱犯罪案件。

  经查,被告人徐某某的丈夫邱某某利用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炒期货投资赚取高额利润为诱饵,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邱某某将非法吸收来的部分资金以转款、现金等方式多次存入被告人徐某某的银行卡内。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按照邱某某的要求,在河南等地分多次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将钱款支出。清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明知邱某某为其打入的资金为非法集资所得,仍向其提供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以来,清河县检察院组织精干力量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可能涉嫌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重点案件进行集中快速研判,深挖洗钱犯罪线索,有力推动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中作出了检察贡献。该院对本地正在侦查、调查的七类上游犯罪以及地下钱庄案件积极开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和立案监督工作,通过提前介入,注重发现涉案资金和财物流转痕迹,提出证明方向、证明思路和证明方法,引导侦查、调查机关深入查证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在对上游七类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中,对同案犯涉嫌洗钱犯罪的,依法区分具体情形,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参与上游犯罪但不符合上游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洗钱罪构成的,依法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的,及时移交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在对其他下游犯罪的审查中,注意准确区分洗钱罪的构成条件,符合洗钱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认定为洗钱罪,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的,按洗钱罪从重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