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补充安排签署

申请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本报讯(记者王涵)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以下简称《补充安排》),进一步完善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机制。这是内地与香港首次以补充安排形式检视、修改既有司法协助安排。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香港先后签署了8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其中,2000年开始实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解决跨境纠纷、支持香港仲裁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仲裁日益成为解决跨境纠纷的重要方式,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实践中不断出现。

  对此,此次签署的《补充安排》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针对内地法院对香港仲裁裁决是否需要经过认可才具有执行力把握不一的情况,明确规定了“认可”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扩大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加大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力度;规定申请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规定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之前或者之后的保全措施,有效保障仲裁裁决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