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债务人免责考察期为5年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提出依法合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这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因为经营不善,企业破产如今已不鲜见。但对个人债务,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缺失,企业经营者一旦创业失败,就要以个人名义对外承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退出和“重生”,同时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建新表示,《指引》旨在通过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质询、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等措施,建立一套有效的区分机制,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老赖”)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在对前者强制执行的基础上,给后者以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

  《指引》包括11部分61条款,提出依法合规、鼓励探索、政府和人民法院联动三条基本原则,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法院可以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债务重组的机会。而针对债权人,法院将引入管理人等手段,更加彻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维护债权人正当利益。

  《指引》明确,具有浙江省户籍,在浙江省内居住并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依照《指引》申请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指引》进行债务集中清理。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应当由本人提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财产状况申报、债权人清册、收入和支出证据、诚信承诺书等。法院将召集已知债权人听证会,并引导债权人作出附条件债务免除承诺,并将此作为启动的条件之一。

  据介绍,上述程序启动后,法院将限制债务人的高消费行为,要求债务人如实报告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近亲属名下财产情况等。《指引》明确,债务人免责考察期为5年,即有债权人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或者将设置行为考察期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的,行为考察期为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的5年。

  《指引》规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可以指定列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律师、执业注册会计师,或者政府部门的公职管理人,担任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管理人。对债务人申报的财产情况,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指引》还对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人明确了法律责任。

  据了解,2018年底以来,浙江温州、台州等地已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探索试点,并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实现破冰。截至2020年9月30日,浙江省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办结147件,涉案债权人共68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