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大调解体系制度供给的路径
司法部于2019年5月在海口举行的全国调解工作会议提出,到2022年,基本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大调解是立足于人民调解基础之上,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为主干,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为重要补充,综合利用当代中国解决纠纷的各种制度资源,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社会治理机制。它在保持开放式结构的同时,体现了深厚的中华文化底蕴和鲜明时代发展特色。
现阶段,大调解体系在全国各地持续推进并不断取得治理成效。例如,浙江诸暨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对接,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大调解制度体系。陕西延安从红色文化和延安精神中汲取治理经验,引导各行各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标准等。各地从社会状况、经济环境、文化传统、风土人情以及制度规范等具体层面出发,对大调解体系进行了必要探索和改进,但仍存在许多普遍问题。如大调解体系更多依托政策性文件运行,各地乡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发展水平快慢不一,行业调解的制度供给水平参差不齐等。因此,很有必要积极推动大调解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运作。
如何完善大调解体系制度供给?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首先,发挥顶层设计和地方立法权的制度优势。在大调解体系中,执法部门、司法部门、自治力量不再各自为政,形成合力,进行调解程序规范化、调解力量集中化、调解程序前置化、调解成效综合化完善,并将其积累的宝贵经验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加以转化,运用到当地社会治理之中。同时,增强地方立法供给,努力构建中央立法、地方立法和社会规范层次分明的多重制度体系。
其次,促进社会规范与国家规范协调、对接。一是建立常态化的社会规范制定机制,在乡规民约、社区公约、行业章程制定,形成“发起—讨论—表决—备案—宣传”的完整流程。二是建立定期的社会规范修订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内容,做到及时修订,与民法典等国家规范相衔接。三是建立统一的社会规范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对社会规范的审查力度,使社会规范依法发挥实效。四是建立有效的社会规范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借助巡视巡察等机制,督促社会规范执行,助推基层社会自治、法治、德治路径革新及大调解体系完善。
再次,加强调解员管理机制的政策、法律扶持。适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制定“人民调解员法”,建立调解员资格评定和等级认证制度,将优秀人才、后备人才留在调解员队伍中,确保调解员队伍保持较高的稳定性、创造力。同时,依托高校建设专门性的调解员培训基地,组建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等学科交叉融合的师资队伍,通过专家授课、帮扶指导、现场观摩、心理辅导、案例教育等方式,采取集中授课、定期授课等手段,解决调解员所需的心理、知识、技能等。
最后,提炼、总结和汲取跨区域性的制度建设经验。归纳、总结浙江、陕西、广东等地大调解体系建设经验,为经济基础相同、文化习俗相融、群体性格相似、地理区位相近的同类地区大调解体系探索提供样本参考,并进行深度挖掘,力争及时通过更高层面的制度建设予以确认。
随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大调解体系在协调各方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服务民众需要、维护地方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为确保大调解体系在法治轨道上良性运转,需要从法律法规等国家规范,乡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章程等社会规范等层面共同发力,构建上下互通、内外融洽的规范体系,为大调解体系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制度供给。
(作者分别为西北政法大学讲师、硕士研究生。本文系陕西省“三秦学者”支持计划“西北政法大学基层社会法律治理研究创新团队”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