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规范下的短视频版权保护
当下,许多互联网社交工具、办公软件等都嵌入了短视频。短视频给人们生活、工作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如版权侵权行为在网络世界变得更常见。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如何保护版权?笔者认为,除建立严谨的法律制度外,也可以发挥社会规范重要作用。法律与社会规范一直相互依存,社会规范对法律的有效实施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甚至在有时比法律更有效。
法律与社会规范的关系
法律与社会规范都是通过规制人的行为起到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形成良好社会秩序的作用。社会规范是人们在生活、劳动、交往等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风俗、习惯,或者为了社会发展共同制定的一般行为准则,通常包括风俗习惯、道德规范、政治规范等。人们在社会中会扮演不同的角色,在不同的团体中也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社会规范通过从内部约束人的行为,逐渐形成一套大家自觉遵守的行为标准。社会规范的这种约束力是社会团体稳定性、持续性的重要条件。
如何认为社会规范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是互为替代性的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归属于社会规范。笔者认同第一种说法,社会规范与法律是并存且相互影响的关系,法律可以影响社会规范,同样社会规范也可以影响法律。一方面,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它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当地的习惯可以用来作为处理有关问题的一个依据。这在我国法律中也有明文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9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因此,在涉及“家长里短”的民事纠纷中,社会规范有时可以成为法律的有效补充,实践中也能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
作为人心理上的自我认知,社会规范可以在不借助国家强制力的情况下,运用多种知识、方法和技艺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实现“性价比”更高的治理。而法律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解决问题的成本相对较高。人类行为不是由法律单独塑造的,相反,人们通常更容易受到非正式规则、隐形理解和行为规范(统称为社会规范)的影响。因此利用好社会规范,从心理、行为上,规范社会秩序,能更有效地实现社会治理。
短视频版权保护及侵权特点
什么是短视频?《2019年中国短视频行业研究报告》将它定义为时长不超过五分钟的视频类型。今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侵害智慧财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在界定“视频的范围”时,明确其规定的视频类作品及制品包括“短视频”。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类电影作品改为视听作品,“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这次著作权法修改中,统一改称为视听作品。因此,“短视频”从法律上正式成为版权保护的客体。当然,这种法律保护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要求在作品构成中具有“独创性”,作品应当有权利人的创意,只是简单的录制或对客观事物的记录因不具有独创性,不享有版权,不受法律保护。
短视频具有创作方式简单、传播速度快、社交范围广等特点,这使得其常见的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一是搬运,将其他平台的视频,删除作者“浮水印”后到另外的平台发布,并谎称为是自己的原创作品。二是影视剪辑,对已播出的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等视频进行剪辑,为表达自己的创作想法进行发布。三是配乐侵权,许多短视频中常常会用到音乐作为配乐,但添加的背景音乐没有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其中,直接搬运他人作品进行发布,侵犯了他人的资讯网络传播权;二次剪辑,在未经他人授权的情况下,侵犯版权人作品改编权;利用他人的演唱作品作为素材制作短视频,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近年来发生了许多短视频侵权的诉讼案件,如“抖音”诉“伙拍”搬运平台视频的资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爱奇艺诉今日头条剪辑平台资源的资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等。平台方不可能对每一个发布的作品进行查阅,且有时平台方对用户自行上传的侵权作品并不知情,从而不承担连带责任,这被誉为“避风港”规则。
它的设置是为了鼓励服务商提供某些特定网络服务,打消服务商在提供这些服务时因可能侵犯智慧财产权而承担责任的担忧和顾虑,在智慧财产权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社会公众之间维持一种利益平衡,但这不能成为平台漠视侵权行为发生的理由,应该建立相应的社会规范,对此进行规范、引导,从而推动其良性发展。
短视频版权保护路径
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对著作权保护而言,是一个重大挑战。如何克服侵权作品的监测发现难、通知删除难、版权所有人维权难等问题颇为重要。面对层出不穷的侵权行为,发挥社会规范对版权实施、保护的作用,颇为重要。短视频的版权规范需要创作者、平台、用户三方共同遵守,在改善平台环境的同时,版权者要有版权保护意识,短视频制作者要有版权尊重意识。
第一,加大版权教育,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用户在创作时以尊重版权为起点。让广大短视频制作者充分了解、遵守版权保护规范会给自己带来哪些利益,以及违反会给他人造成什么样的损失,形成固有的版权保护思想、习惯性遵守规范行为。版权规范的形成会在集体中形成集体荣誉感,他人会对违反者表达反对的意见或嘲笑的态度以及群体对违反者的驱逐,违反者迫于社会压力也不得不遵守规范,共同营造保护版权的良好氛围。
第二,原创版权人重视版权所有,可在作品标题上标明“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字样。许多用户的侵权行为是无意进行的,许多人在进行侵权行为时,并不了解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因此当原作者在自己作品的显要位置标注禁止转载时,对于无意侵权的行为人在进行侵权前就会有所了解,从而停止自己的侵权行为。版权人要重视自己的版权所有者权利,对侵权行为要积极维权。
第三,构建完善的版权认证制度,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困难原因在于用户量众多、产出视频数量巨大,平台难以辨别原创版权的归属。通常情况下,一般用户不具备足够的版权意识和法律知识,难以使其自发地通过版权认证登记方式对自己的创作内容进行确权。虽然版权登记是非强制性的,也并非是版权所有的唯一证据,但是作品一传到互联网就会成几何量级递增式的传播,再要溯源原始证据证明作品的首次面世就特别麻烦,因此版权主动申请是非常好的举措。平台可以鼓励用户在创作第一时间后通过版权认证,进行原创版权申请,那么平台后续的监管根据短视频的拍摄手法、视频内容等因素,如果发现侵权视频可依据版权归属确定侵权行为。
第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督促,2018年12月第五届中国互联网新型版权问题研讨会上,腾讯、新浪、爱奇艺、搜狐、快手、百度等互联网企业联合发布《短视频行业版权自律公约》,以规范版权管理制度,维护短视频网络版权市场的良好生态秩序。短视频涉及的平台众多,以协会方式进行规范,能够共同促进发展、互相监督。平台间可通过版权资讯共用,共同建立资料库,对于已确认注册的原创作品进行保护。建立完善的视频审核机制,有效鉴别侵权视频,可第一时间采取惩罚措施,降低侵权影响。
第五,平台与第三方版权公司合作。一般情况下,短视频制作者对侵权并不呈现一种主观故意,或是巧合,或是不能从技术上区分借鉴与侵权的界限。因此,平台可以与第三方版权公司建立合作,提供版权获取的便捷,对视频、音乐等进行专项打理。
(作者单位: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