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老年教育条例明年一月起施行

  《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老年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老年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将老年教育机构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强调整合利用资源,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利用已有的公益性资源,兴办老年教育机构。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老年教育专兼职人员信息库,制定老年教育发展规划实施方案、老年人学习发展指南和学习资源建设标准,建立课程信息库;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省内高等院校兴办老年大学;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老年教育机构教学管理、教学活动等进行检查和督导。同时,明确对老年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条例》明确了老年教育机构设立条件、老年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和待遇。明确建立教学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制定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丰富老年教育内容和形式;鼓励老年人自主学习,支持建立各类兴趣学习团队;建立专兼职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教学和管理队伍,并对从事老年教育工作的教师和志愿者作出相关要求;老年教育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接受教育提供便利条件,并保障老年人在教育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对老年教育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作出规定;鼓励老年教育机构之间开展协作。规定发挥现有老年大学在教学活动、课程资源、师资培训等方面优势与引领作用,推进老年教育向基层延伸。

  (信息来源:安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