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发布建立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简称《规定》),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同时,把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2000万元。据悉,《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规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主要明确了四方面要求: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分支机构管控;理顺后置审批流程;提升最低注册资本。此外,还调整了缴纳职业责任保险、保证金相关要求,对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加强日常合规管理。
《规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主要强调三方面要求:一是明确准入条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法人持有许可证、授权分支机构经营的模式,并对报告事项与信息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等提出要求。二是完善退出机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形,以及业务退出流程。三是设置相应罚则,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设定了规章权限范围内的罚则。
《规定》首次提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明确了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概念,将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纳入规定,对其行为作出约束,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罚则。
另外,《规定》取消了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