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写入人民币数字形式 金融违法处罚上限提高至200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写入人民币数字形式、明确规定央行的宏观审慎管理职能,填补了多项空白。专家学者建议,进一步明确“数字代币”的概念,将“宏观审慎政策”的表述改为“调控的手段与目标”等。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继2003年12月27日修正以来,时隔17年,再次大修。
此次《征求意见稿》扩充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的职能,其主要职责由原先的13项增加至19项,明确金融科技、支付、征信等由央行监管,还首次写入人民币数字形式,对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和监管作了相应规定。
首次写入人民币数字形式
什么是数字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说,数字人民币并不是一种新的货币,实质上是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的数字化形态。
今年8月12日,商务部印发的《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提出,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一个半月后,作为央行推行数字人民币4个试点城市之一,深圳市人民政府联合央行开展数字人民币红包试点,5万市民通过“抽签”方式可以共享1000万元数字人民币红包,并在有效期之内到指定商户处消费。
此次《征求意见稿》首次写入人民币数字形式,在第19条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在第2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法定数字货币同传统人民币的性质是相同的,都是法定货币,具有法偿效力,为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以及未来可能的演化奠定了法理基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刘少军说。
刘少军认为,《征求意见稿》还应明确货币与非货币性财产的界限。他建议将第三章“人民币”修改为“货币管理”,将货币、法定货币和约定货币的基本法律规范写清楚,为此立法奠定基础。
刘少军表示,《征求意见稿》第22条提到的“代币票券”,应是指在不同主体之间代替法定证券货币流通的票据、证券或其他替代品;“数字代币”应是指在不同主体之间代替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的记账货币。如果简称为“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容易引起误解,应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行代替法定证券货币或法定记账货币流通的票据、证券、记账货币和其他法定货币的替代品,在不同单位和个人之间使用。在单位内部发行、流通的货币替代品应同法定货币具有明显区别”。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洪艳蓉认为,目前对“数字代币”并没有清晰的概念并给予明确解释,《征求意见稿》在第22条进行否定性规定,可能会影响金融创新,并给科技在支付结算及其他金融领域的深入应用形成一定的障碍,宜慎行。
填补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空白
此次央行的宏观审慎管理职能被正式写入《征求意见稿》,被业界称为填补了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空白。
什么是宏观审慎政策?刘少军说,宏观审慎政策的具体表现是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是相对应的概念。微观审慎监管更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安全与稳定,宏观审慎监管是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后各国新增加的监管措施,它更关注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并针对不稳定的因素进行监管和调整。
在刘少军看来,宏观审慎政策主要解决的是整个社会的金融稳定问题,对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并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可以间接地影响公众的日常生活。“如果整个社会的金融稳定,我们的理财收益、其他投资收益,就会相对稳定,收益水平也会相对提高,大额银行存款风险也就会降低。金融稳定了,全社会的普遍就业水平、收入水平就会稳步提高,价格水平也会比较稳定。”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刘俊说,宏观审慎政策是未雨绸缪。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潘修平说,宏观审慎政策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影响最大。
我国在宏观审慎政策方面的探索实践起步较早。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2020金融街论坛年会讲话时提到,早在2003年,央行就在房地产金融领域首次引入最低首付比例政策,并根据形势变化,多次逆周期调整最低首付比例要求。近年来,宏观审慎管理制度也多次被提及。2019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央行的宏观审慎管理职能。因此,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强调,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并在第34条提出了可以运用的7种宏观审慎政策工具。
洪艳蓉表示,宏观审慎管理应如何进行,目前尚未形成一套完全成熟的做法,且随着金融风险的演化需要创新对应的宏观审慎管理工具。《征求意见稿》列举6大类宏观审慎管理工具,反映了金融监管实践的最新成果并以兜底条款拓展发展空间,有利于央行未来实行宏观审慎管理,值得肯定。但如何针对不同金融主体/行业/业务有效地运用这些宏观审慎管理工具,还有待探索。
洪艳蓉认为,《征求意见稿》对“宏观审慎政策”的表述不统一,有“宏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管理”“审慎监管”等,这容易让人将政策与监管混淆,应进一步厘清。
潘修平认为,“宏观审慎政策”不是法律语言,用在立法上不合适,应将“宏观审慎政策”的表述改为“调控的手段与目标”。
刘少军说,“央行应首先通过采取宏观审慎监管措施维护金融稳定,如果宏观审慎监管不力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同时,应建立货币政策使用的利益冲突和货币币值保护机制。只有在采取其他手段难以避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条件下,才可以考虑较大幅度地增加货币供应,不能将货币政策作为掩盖宏观审慎政策执行不力的工具。”
金融违法处罚上限
提高至2000万元
《征求意见稿》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第61条规定,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央行可以加重处罚,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10倍以下或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孰高者为准;对取得央行行政许可的机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所属行业工作。
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处罚上限为200万元,对比可以发现,《征求意见稿》将处罚上限提高了10倍。其中,对于违法印制、发售代币票券行为,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最高行政处罚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而根据《征求意见稿》,非法制作、发售代币票券、数字代币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至最高可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或2000万元以下罚款,是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100倍。
“现实倒逼金融执法强化。”刘俊分析。刘少军认为,《征求意见稿》赋予央行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增加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机处置方面的职责,扩大直接监管对象、范围,需要加大对违法违规金融机构的处罚力度,否则难以迫使其从经济利益角度执行法律规定。
洪艳蓉则认为,个人、不同金融机构的违法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不尽相同,《征求意见稿》笼统地将其并列规定,值得商榷。虽然有必要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但如何界定“情节严重”,不宜“一刀切”,尤其是不能“一罚了之”“以罚代教”“以罚代管”。
潘修平则表示,相对现实生活中金融违法案件的严重性,《征求意见稿》处罚力度可以再上调。他建议,不设置限额规定,按违法所得倍数处罚更合理,可将上限改为“最高可罚15倍以下罚款”。
央行主要职责扩大至19项
记者注意到,相对于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将央行的主要职责从原来的13项增加至19项,明确金融科技、支付、征信等由央行监管。新增加的职责包括:负责金融标准化和金融科技工作,指导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指导监督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制定金融数据安全监管基本规则;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征信业和信用评级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另外,还赋予央行与新职责相匹配的检查监督和监管措施,包括检查监督权、现场检查措施、违法行为调查措施等。
潘修平对《征求意见稿》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央行监管给予肯定。他认为,作为跨行业的金融机构集合,此前尚无一个单独部门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监管。但《征求意见稿》将央行职责扩大后,容易与银保监会的职责产生交叉和冲突。他举例说,“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原本是银保监会的工作,但此次却将其纳入了央行的职责范围。
洪艳蓉认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框架包括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形成“一委一行两会”的监管格局。《征求意见稿》对央行职权的表述,部分涵盖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行业监管部门的职权,如何取得各监管部门的共识,形成契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需求的金融监管框架与职责分工,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顶层设计,这也在最终决定了新经济时期央行的法律定位与职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