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网信办拟为网络直播立新规
不得虚构或篡改关注度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日前,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8日。《征求意见稿》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等8种行为。
《征求意见稿》共5章23条,内容包括:总则、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监督管理,附则。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业务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用户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信用评价、数据安全等机制。同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管理专业人员,具备维护互联网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16周岁;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征求意见稿》明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在监督管理上,《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教育培训、联合检查执法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监督管理工作。违反该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