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精神障碍世界的沉默


——专访公益律师黄雪涛

  温柔沉静、笑容亲切,这是10年前黄雪涛初入公益法律领域时,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的形象。如今,年近50岁的她多了份爽朗和随性,但依然不改眼中的坚定和果决,特别是谈起自己的公益理念,仍精神振奋,目光灼灼。

  回看过去,黄雪涛的公益生涯可谓“战功赫赫”,她曾介入多起轰动一时的精神病收治制度滥用案件,持续关注与精神障碍群体权益相关的成人监护议题。

  然而很少有人知道,在这之前,她曾是国际破产法律师。从光鲜亮丽的商务律师,到相对冷门的精神障碍领域公益人士,黄雪涛的跨界之举常令人惊讶。

  有人称赞她的爱心与无私,但她拒绝“爱心人士”的标签,更不愿以“帮扶弱势群体”形容自己的工作,她的真正理想是,撕下贴在精神障碍群体身上的“无能”“异类”的标签,为之发声,打破精神病世界的沉默,重拾精神障碍群体与主流社会间的对话。


  收治程序缺乏规范

  “我并不是出于同情被精神病者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才开始关注这个领域。”与外界想象的不同,黄雪涛的公益生涯,其实源于恐惧与焦虑。

  2006年10月,黄雪涛突然接到一个陌生号码来电。接通后,电话那头传来邹某急促而发颤的声音:“救救我!”

  这通电话让黄雪涛第一次发现,自己的生活中竟存在如此收治陷阱。

  由于利益纠纷,邹某被家人哄骗送入精神病院。在院中,她借来电话,偷偷打给自己的委托律师黄雪涛。

  但很快,邹某就几乎陷入“叫天不应,叫地不灵”的无助境地。由于家人阻挠,邹某无权面见自己的律师,黄雪涛一度只能通过记者中间传话与她联络。

  尽管在舆论关注下,邹某很快得以出院,但紧接着,家人又将她送入另一家医院,彻底失联。

  为了找到她,黄雪涛做了各种尝试:“报警都报了四五次。”她甚至向法院起诉邹某,试图通过申请当事人出庭,获得与邹某的接触机会。热心的法官甚至陪着黄雪涛深入精神病院,查询住院名单,试图送达法律文书。

  但邹某就像从人间蒸发了一般,销声匿迹。实际上,她被家人化名“韩丽”登记入院,就连法庭送达也未必能从精神病院查到当事人。

  邹某并不是这类荒诞戏码的唯一主角。在法律层面,由于精神卫生法尚未出台,根据各地精神卫生条例及卫生部等部门法规,一个人被关入精神病院无须本人同意,相反,不承认有病、拒绝治疗,恰恰成了其被剥夺知情权和决定权的理由。

  黄雪涛调查后发现,在“早发现早干预”的理念下,当时的收治门槛低至轻微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均可作为精神病收治的对象。此外,收治程序缺乏规范,像邹某这样被绑架入院的情况并非个例。

  震惊之余,黄雪涛开始感到恐惧,这些缺陷、漏洞,以及医疗惯例有可能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群体甚至普通人的权益。

  而当时的法律界在此方面的研究仍存在不足。


  与媒体人共同推动立法转型

  焦虑的黄雪涛开始思考改变之道。

  2008年,中国签署并批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其中第12条“法律面前平等承认”指出现行成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立法方向,为解决中国精神病收治、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成人监护的混乱局面,提供了方向清晰的域外镜鉴。

  同时,一位法学界专家告诉黄雪涛,学界对现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也有争议,但支持自愿收治的声音太弱,需要更多媒体人、律师、社会工作者及受害者发声。

  于是,明确目标的黄雪涛紧锣密鼓地展开方案部署。

  2009年初,邹某已出院两年,就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之时,她终于起诉了家人与精神病院。案件的开庭成功吸引了舆论关注,公众就此展开对精神卫生法立法方向的热烈讨论。

  同时,其他遭遇“强制收治”的受害者陆续出现在公众视野中,获得了舆论同情与支持。一时间,关于“被精神病”“强制收治”的话题热议不断,精神医学界的实际运作受到广泛质疑。

  这些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个案背后,都能看到黄雪涛的身影。多年后的今天,她向记者阐述了当年的策略:避开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纯粹医学之争,而是讨论事实与法律依据。

  黄雪涛直言,公众对“被精神病”一词存在误解,认为当事人没有病,只是被误诊,“但我从来不做无病辩护。”除了在为当事人寻找或提供法律服务时,选择避开医学权威,黄雪涛还支持受害者向媒体诉说自己的遭遇,让公众感同身受,从而关注精神病收治制度的缺陷。

  另外,早在2007年,黄雪涛就与一些律师、医生、社会公益人士等,共同发起志愿公益工作组“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展开一场历时数年的调研。

  2010年,黄雪涛进一步推动调研,并将结果形成《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直指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革建议。衡平机构将报告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原国务院法制办,为精神卫生立法提供参考。

  2012年颁布的精神卫生法确立了“非自愿住院的危险性原则”,未达到“危险性”程度的精神障碍患者有权拒绝住院,同时,对于因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而住院的,患者或其监护人可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改善精神病收治问题

  无法一蹴而就

  经此一“役”,黄雪涛声名鹊起,越来越多人找上门来,声称自己“被精神病”,请求法律援助。黄雪涛不喜欢“被精神病”这个词,因为隐含其中的逻辑是,精神障碍患者理应受到禁闭与管制,被精神病者则可以侥幸逃脱。

  但精神障碍患者群体能不能、该不该像常人一样拥有自主权利?主流医学界给出了否定的答案,普遍的观点是,精神分裂、双相情感障碍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需要终身监护。

  然而,这原本出于善意的医学要求却可能成为患者的“无期徒刑”,一旦被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他们或将永远失去自主权。

  黄雪涛明白,精神卫生法只是一个开始,精神病收治问题的改良,涉及医学界、法学界及社会制度和观念转变,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必须撕下“精神病人无自主能力”的标签,重建精神障碍患者与社会的联结:“他们有能力自主决策并付诸实践,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像猛兽或宠物一样被圈起来加以管制。”


  让精神障碍患者群体发声

  实际上,黄雪涛正是希望通过组织化,持续推动精神病收治议题。他们的下一个计划是解决长期住院病人的出院问题,并支持受害者群体组织的发展,帮助精神障碍群体参与政策讨论。

  2013年,黄雪涛组织了一场特别的学术讨论,发表意见的不是法学界或医学界专家,而是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

  其时,民政部发布《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黄雪涛和同事们来到广州利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组织一些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展开讨论,并将最终的意见递交民政部。

  “患者和家属之前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培训,跟我们也不认识。但在专业引导师的帮助下,他们几乎独立完成了讨论,而且整个过程只用了1天时间,效率很高。”黄雪涛说。

  讲故事、画图,在引导师的鼓励下,大家花式表述自己的困难和愿望。讨论内容也十分接地气,比如允许患者在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里穿自己的衣服而不是病号服,废除统一作息的规定。再如规定床位数量上限,而非下限,以保证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质量。

  所有意见被分门别类贴在不同的意见框里,很快就理出了要点。

  谈起这次讨论,黄雪涛依然很激动:“只要有机会,在适当的支持下,精神障碍患者是可以参与社会活动,讨论与他们有关的公共议题。我们应当在尊重患者个人意愿的基础上,予以辅助性支持,也就是搭建起精神障碍群体和社会间的桥梁,让他们的声音得到倾听和回应。”


  新的挑战与机遇

  就在黄雪涛同其他相关人士陆续展开各项活动时,新的变化出现了。民法总则与民法典的立法给他们带来一个新机遇。

  实际上,早在参与精神卫生法立法讨论时,黄雪涛就认识到,影响精神障碍患者自主权的关键词是“民事行为能力”和“成人监护”,公众对“被精神病”的恐惧背后,其实是对“被监护”的不安。而她的最终目标,正是推动《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在中国落地。民法典的立法,无疑是一个重大机遇。

  黄雪涛及其伙伴再次启用了几年前的方案,他们一方面介入“精神卫生法第一案”徐为案,试图帮助非自愿住院17年的精神障碍患者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资格,自己签字出院,获得自由。

  另一方面,他们主办和参与几十个成人监护的专题研讨会,并向不同部门提交修法建议。

  然而,这一次并不是很顺利。黄雪涛反思,成人监护议题过于深奥,它是法哲学与司法实践的高度重合,“成人监护”“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能力”“意思表达真实”,这些法学概念和司法判断过于抽象,公众难以理解,而受成人监护制度直接影响的精神障碍患者社群还未成长起来,无法发出足够的声音。


  精神障碍群体及

  其家属应转变观念

  不过,黄雪涛并不气馁,她迅速转换行动目标,帮助精神障碍群体及其家属转变观念,形成自己的社交圈,并且努力为自己发声。

  2017年,黄雪涛转而加入一家公益机构,以顾问的身份参与各类服务人员培训,并不时发起线上线下演讲,分享自己的理念和经验。

  此外,她还前往各服务机构,支持精神障碍患者组织发展和互帮互助,鼓励他们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的真实需求,而不是被动地接受福利。思想先进的家属被邀请向其他家属做演讲,说服后者转变观念,带动所在社区,甚至其他社区的精神障碍群体和家属联合起来,改变现状。

  黄雪涛希望,在自己退场前,培养更多接班人,不仅是公益人士、服务人员,还有精神障碍人士、医生、律师,继续传递转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