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防疫口罩公益诉讼案宣判

被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赔偿损失25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萧检)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儿童口罩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被告吕某判赔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合计251895元,并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公开赔礼道歉。该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的首起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今年2月初,从事母婴用品销售的吕某发现儿童防护口罩紧缺,以每只1.5-7元的价格从谢某处购得一批“三无”伪劣儿童口罩。吕某明知这批儿童口罩不具有防护功能,依旧通过发布朋友圈等途径对外宣称具有防护功效的口罩,并销售给众多母婴店经营者。

  吕某通过互联网向浙江杭州、绍兴,江苏等地销售的伪劣儿童口罩,被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学习场景中使用达3万余个,销售金额共计8.3万余元。经鉴定,吕某销售的儿童口罩,实测过滤效率不符合一般防护口罩的国家标准,更不具有病毒防护功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吕某的行为不仅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还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威胁众多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安全,侵害公共利益,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萧山区检察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吕某发布警示公告、支付购买商品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赔礼道歉。

  案件开庭前,萧山区团委动员社会力量,针对售卖伪劣儿童口罩可能造成的公益损害在母婴店、药店、学校及家长群体间开展社会调查,进一步印证了被告涉案行为对社会不特定未成年人群体健康权益带来的负面影响。作为社会调查主要负责人,萧山区团委书记肖中扬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当庭介绍了实地走访情况并宣读调研报告,直观展示了该案的社会危害性。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吕某在疫情期间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伪劣儿童口罩的行为,侵害了公共卫生安全,危害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益,依法应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共利益损失25万余元。被告吕某表示不会上诉,服从法院判决,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庭审结束后,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与杭州互联网法院、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共同签署了公益诉讼赔偿款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将25万余元赔偿款转交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专门用于未成年人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益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