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出台意见推进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工作

  本报讯(记者王琪钧 通讯员高行) 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开展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全面建立行政争议诉前调解机制,进一步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有效促进行政争议的诉前分流。

  《意见》共13条,主要规定了诉前调解工作的依据、范围和原则,诉前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调解机制,诉前调解的程序和方法,诉前调解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保障等4个方面的内容。

  《意见》指出,法院可以依托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立行政争议诉前调解机制。对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在登记立案前,由负责诉调对接的部门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可在登记立案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裁定。对于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法院可在登记立案后出具行政调解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司法确认裁定、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在调解期限内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意见》要求,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无争议事实进行举证。当事人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但对争议事实没有重大分歧的,调解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7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调解方案即视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