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制度的多学科阐释
——读《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有感
《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一书,由我国著名法学学者顾培东于本世纪初所著,时隔十年再版而整体脉络岿然不动,足见其学术张力和高瞻远瞩。顾培东一向认为诉讼法学并非是一门自洽性学科,必须从其他学科中去寻找理论资源的支撑。因此,他运用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等学科原理,以社会冲突的缘起为切入,研究诉讼制度和诉讼现象,赋予了诉讼法学跨学科式的包容性和生命力,为建立诉讼理论及实践的系统性、真实性认识提供了可能路径。
在该书中,作者从一个中国学人的视角解析了诉讼制度,取诉讼制度的一般性内容和共同性机理而舍一国的具体司法实践,既架起了诉讼制度的应然构设,又避免了偏误。首先,作者以社会法比较为逻辑始点,从社会冲突的消极面引申出诉讼的社会积极面。其次,通过对化解社会冲突的若干方式进行比较,印证出诉讼的特殊价值和内在规定性,包括诉讼公正、诉讼效益等内在价值。再次,该书从社会学、心理学两个向度对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行为取向及方式进行了深刻探讨。最后,作者对于诉讼机制中的冲突主体、诉讼强制及诉讼监督等表达了某种观察、思索及隐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该书是兼述一般内容与应然构设、社会意义与价值目标的诉讼制度系统性专著。
具言之,作者把诉讼放置在社会治理的结构中审视其功能和作用,把制度化的程序还原到真实的诉讼实践场景中考量其应有的机理,从而以此为眼线,对诉讼这一现象及诉讼制度的主要元素进行了挖掘和追问。
第一个元素是社会冲突。法学视野下的社会冲突本质区别于社会学本质,其实际发生往往伴随有一定的利益、权力和欲望的分配,具有一定的消极意义。而就社会冲突的根源而言,其往往是主体个性和社会环境两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进而彰显了诉讼作为外部路径对于抑制解决社会冲突并为后续冲突的发生提供规制手段的社会价值面及其实践可能性。同时,诉讼作为一项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技能选择,因而也是调节社会冲突、实现社会控制的常规机制。因此,诉讼的具体适用同社会环境、主体动因等因素紧密关联,而诉讼对解决社会冲突具有适应性,能够在冲突主体对冲突的评价、解决冲突的要求与诉讼作用的能动发挥间建立起某种平衡。
第二个元素是诉讼价值。法谚有云,法律的正义唯通过诉讼程序的公正方能实现。公正在此作为诉讼领域最具根本性的价值追求,构成了诉讼制度永恒的生命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在解决冲突的诸手段中,诉讼的公正固然具有经验性示范效应,然而诉讼立法中所体现的正义并不等同于实现了的法律正义。诉讼正义的实现还体现在解决冲突的质量和速率等现实要素上,由此亦引申出了诉讼的第二价值,即诉讼效益。随着法律学与经济学的融汇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律经济分析方法,“资源优化配置”“投入产出规则”“综合优化定律”等经济学视点直接将法律现象背后的价值问题暴露无遗,进而更为深入地制约和引导立法者、司法者及冲突主体进行理性化行为选择,有效平衡诉讼成本与效益。
第三个元素是法官行为。一方面,法官作为社会公正典型化的人格载体,社会对其具有更高的职业和道德期待,另一方面,法官并非高居圣坛的神话,而是与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主体一样,都具有某种同后天经历和先天基因相联系的个性心理倾向。因此,实践中法官行为的实际轨迹是包括其心理特征在内的各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对此,当前面临的任务就是如何把法官个人行为倾向引导到合乎正义和公正原则的轨道上来。通过法哲学或法社会学理论的基础分析,可以将法官这一角色分解为社会组织本质和个性自然本质,前者由立法规定、职业期待和公众要求共同决定,后者从利益要求、主观偏好和情绪禀性等方面内部制约,而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法官行为的理解和引导至关重要。
第四个元素是诉讼机制。首先就冲突主体而言,法哲学意义上诉讼机制中的冲突主体在于揭示冲突主体实施诉讼行为的法哲学根据,并从实然角度分析其诉讼行为的自我能力和社会条件,借以为相应程序法规范寻求理性化的价值判断依据。其次就诉讼强制而言,法哲学视野下的程序法理论研究着眼于诉讼强制与法律的一般属性关系以及对冲突解决的意义,并分析诉讼强制在诸社会条件制约下实际具有的效用,比如发挥运用国家强制力解决权益冲突的处置功能,或者在于铸造一种法律秩序、造就共同体成员自觉主动守法的社会心态。最后就社会监督而言,法哲学理论中的社会监督是诉讼程序民主化、法律制度民主化的重要体现,司法的相对独立和相对开放亦提供了对诉讼过程实施社会监督的可能,但概念上的意义依旧难掩其实践难题,即如何平衡社会监督与司法独立仍是当前探索的目标。
总之,社会法研究的着眼点主要在于要素构成,以社会冲突为切入点,通过多学科视角下对诉讼制度由体到面、由面到点的层层剖析,不仅有利于廓清诉讼机制的源流因果和内在机理,更助益于我国实践中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探索与构建,最终实现诉讼价值的多元平衡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作者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指导老师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