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起科场舞弊案背后的清代法治
清代两起著名的乡试舞弊案——周福清贿赂案、丁酉科场案,折射出清代科场的积弊。但清朝法律严惩科场官员受贿,周福清作弊未遂,入狱8年,周家迅速败落;后者两名考官被立斩、没收家产、父母兄弟妻子被流放。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丁某、陈某等人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3年、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惩考试舞弊,古往今来,概莫能外。清代两起著名的乡试舞弊案——周福清贿赂案、丁酉科场案,前者让周氏家族陷入败落,后者处决相关人员19人。
晚清时期,吏治腐败,科举考试中,冒名顶替者日渐增多。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周福清贿赂案发生了。
作弊未遂,被判斩监候
鲁迅的祖父周福清曾在同治六年(1867年)考中举人,在同治十年(1871年)成为三甲第十五名进士,同治十三年(1874年)被派往浙江杭州府金溪县任知县。光绪四年(1878年),因事参劾革职,周福清被降为教官,次年花钱捐了个内阁中书,成为京城从七品小官。
光绪十九年(1893年)3月,周福清的母亲去世,按照清制,周回乡居丧3年。回浙江为母亲守制不久,周福清的儿子周用吉报名参加这年八月的举人考试。无意间,周福清得知主持这次乡试的主考官恰是22年前与他一起考中进士的殷如璋,遂动了心思。
这年7月25日,周福清从上海赶到苏州,静候殷如璋的官船。两天后,殷如璋乘官船到达苏州码头。为避人耳目,周福清留在船上,派家仆陶阿顺代送“关节”(考生直接或间接与考官串通作弊,在入场前订下考生在试卷诗文某处做何记号,用何字眼。周福清暗订的“关节”是“宸忠”“茂育”,专门写在一张纸上;另一张纸写着“洋银一万元”)。
陶阿顺到考官船后,殷如璋正和副主考周锡恩聊天,他将信函递上后,殷如璋不便当众拆开,便搁置桌旁,让他先回去。谁知,陶阿顺当着众人面说,此信关系银钱大事,怎不给个回条?殷如璋又气又恼,为了表示自己的清白,立即下令把信和人一同交给地方官府查办。
案发后,朝廷下旨:“内阁中书周福清即行革职,查拿到案,严行审办。”(《清史稿》)周福清自知难以脱逃,到会稽县衙投案自首,会稽县转押省城,送杭州受审。几经周折,光绪十九年(1893年)11月10日奏报朝廷。浙江巡抚认为,周福清暗通关节,按大清律应处斩,但考虑到他作弊未遂,1万元洋银赃款只是口头承诺,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理。
但光绪没有采纳浙江巡抚及刑部的建议。1893年12月25日,光绪看完周福清贿赂案奏折后,立即下旨宣布处周福清死罪,但“改为斩监候,秋后处决”。第二年秋审时,周福清未被“处决”,减刑为“牢固监禁”,遂被关押在杭州监狱,服刑8年。
8年后的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周福清遇皇家大赦,获准释放,出狱后第3年逝世。这起科场舞弊案让周家迅速败落,鲁迅的父亲周用吉,不仅没当上举人,连此前考取的秀才功名也被革除。挥不去的伤感,使周用吉35岁就离开了人世。这也让鲁迅小时候先随母亲下乡避难,再到后来“几乎是每天,出入于质铺和药庄”(《呐喊·自序》)。
科场官员受贿,可立斩
周福清贿赂案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不妨先看看丁酉科场案。顺治十四年(1657年)10月16日,刑科给事中任克溥参奏:“乡会大典,慎选考官,无非欲矢公矢慎,登进真才,北闱(指顺天乡试)放榜后,途谣巷议,啧有烦言。臣闻中式举人陆其贤用银三千两,同科臣陆贻吉送考官李振邺、张我朴,而贿买得中……”(《顺治实录》卷一一二)
任克溥举报的顺天乡试、考官收受贿赂是否属实?史料记载,这次顺天乡试考生共4000余人,贡监生约1700人,开科中榜者仅206人。因名额稀缺,部分出身于缙绅氏族、大地主阶级的考生为榜上有名,便拉关系、贿赂考官。科举考官或为贪图私利,或想借此结纳权贵,最终内定中榜考生达到1000余人,远超过朝廷下发的名额。该案引发朝野震惊。
顺治下令调查得知,任克溥,山东聊城人,七品小官,所报之事经调查核实无误,遂意欲对李振邺、张我朴两人斩立决。李振邺、张我朴收贿3000两银子,依照清律是否该立斩?
《大清律·官吏受财》规定,“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徒二年。有赃者(过钱而又受钱),计赃从重论(若赃重从本律)。”
如何计赃从重论?大清律按照犯罪主体身份分为“有禄人”(月支俸粮一石以上的官吏)、“无禄人”(月支俸粮不满一石的吏员)。有禄人又分为收人钱财“枉法”“不枉法”两种情形:
“枉法”者,收受1两银子杖70;25两银子以上45两银子以下,除被处杖刑外,将被拘留1-3年;收受45两银子以上55两银子以下,除杖100外,将被流放2000里至3000里;收受80两银子以上,将被处实刑,绞监候,即根据情节或斩立决,或秋后问斩。
“不枉法”者,即虽收受贿赂,但没有枉法办事的人。收受1两银子以下,杖60;1两之上至10两杖70;50两以上90两以下,除被处杖刑外,将被拘留1-3年;100两银子以上120两以下,除受杖刑100外,将被流放;收受120两银子以上,将被绞监候。
“无禄人”枉法,参考“有禄人”执行,可“扶同听行及故纵之类”;不枉法,收受贿赂120两银子以上,可以免斩立决、绞监候,但“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李振邺、张我朴收贿3000两银子,即使两人平分,也足以被判斩立决。据《顺治实录》记载,两人“俱著立斩,家产籍没,父母兄弟妻子俱流徙尚阳堡(今辽宁开原县东四十里)”。念及涉及人数众多,顺治从宽处理,对行贿考生各罚40板,再同其父母兄弟流放至尚阳堡。
丁酉科场案考生行贿,从轻处罚,尚各罚40板,其父母兄弟被流放,周福清托人给主考官殷如璋“说事送礼”处罚难免。按照大清律,参与“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因此,京城从七品小官周福清欲送洋银万元,依律,“不枉法”也将被绞监候。
清代的每次科场大案都牵连甚广,但比这更隐蔽的还有“割卷”。据清人朱克敬的《瞑庵杂识》记载,嘉庆十五年(1810年),湖南乡试,富家子傅进贤贿以1200两银子贿赂考官攀顺承。攀顺承将他人试卷拿出来,让傅进贤照抄一份,然后用假印使卷子密封如初。
案发后,攀顺承临刑前说,这样的事有什么奇怪的?之前湖南新化有个姓戴的人,“历试八科均中试,均为我所抽换他人卷得之。”监斩官怕节外生枝,立即将其行刑。攀顺承道出了清代科场的积弊。这与清代乡试中的作弊方法——冒商籍也有关。清代商籍在科举方面有专门的录取额,因为不占其余人名额,所以只要商籍家族不举报,便可以应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