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

  本报讯(记者邵春雷) 应急管理部近日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领取现金奖励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规定》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对因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特殊奖励。上述奖金列入本级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公示举报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规定》强调,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对举报人进行回访,了解其奖励、合法权益保护等有关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对回访中发现的奖励不落实、奖励低于有关标准、打击报复等情况,要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举报人也要依法依规进行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