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让养老机构举办者“少跑腿”

  本报讯(记者徐秋颖) 9月17日,民政部举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专题新闻发布会。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肖登峰介绍称,2013年6月,为配合实施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发布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此次发布的办法是对此前版本的全面修订。《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细化和规范了备案的具体操作规程,将于11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共7章49条,增加17条、修改29条内容。明确养老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应按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开展服务;强化了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责任,增加了要求其保障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服务需求的有关内容;明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办法》对备案的具体操作规程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办法》用“备案办理”专章5个条文细化了备案制度的相关内容。规定了备案机关、备案时间、备案提交材料、备案办理流程、变更备案、备案有关信息公开及共享的内容。

  在服务规范上,《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活动的要求;完善了入院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细化了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的应对措施;增加了养老机构协助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和问候老年人,以及鼓励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的内容,如明确养老机构可以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办法》增加了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体现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以及应当在相关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等内容;要求强化养老机构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并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提出具体要求,完善了养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

  《办法》明确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强化民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明确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且要求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针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问题,明确民政部门防范、监测和预警职责;规定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活动的处置办法。

  此外,《办法》加大了惩戒力度,增加了警告处罚方式,完善了养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将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未依法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等行为增加为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